“吉林省名牌”告别终身制 产品认定坚持自愿
来源:
城市晚报
2010年02月25日06:53
记者卢明/报道
本报讯昨日,省政府下发《关于修订吉林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即日起,《吉林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下发执行。吉林省名牌产品将不再“终身制”。
省名牌产品将免费认定
《办法》出台后,我省将成立“吉林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名推委),负责制定名牌产品推进工作的目标、计划和任务并具体实施。负责名牌产品的培育、申报、认定、宣传和管理工作,负责吉林省产品申报中国名牌的材料初审和推荐工作。省质监局负责对吉林省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名牌产品认定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今后,吉林省名牌产品认定将坚持企业自愿,公正公开,数量控制,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吉林省名牌”有效期三年
《办法》对不再“终身制”的吉林省名牌产品给出了“有效期”——3年。根据要求,在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在获得吉林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吉林省名牌产品标志,并注明有效期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吉林省名牌产品到期应予复认,吉林省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应在有效期满的当年,按照本办法要求重新申请吉林省名牌产品认定。对有效期内的吉林省名牌产品,如发现产品质量有较大的波动、消费者(用户)反映强烈、出口产品遭国外索赔、发生较大质量安全事故、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大幅下降、企业生产经营严重滑坡、企业违法违规等问题的,由省名推委视情节暂停或者撤销该产品的吉林省名牌产品称号。对于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吉林省名牌产品称号的,由省名推委取消称号,通报批评,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该产品认定申请。
名牌产品将获一次性奖励
《办法》规定,荣获吉林省名牌产品称号的生产企业,在有效期内可享受在进行技术改造、科研立项、新产品开发、贷款及政府采购、重点工程项目招投标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建立名牌产品奖励机制,对获得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种情况不能申报名牌
(一)使用国(境)外或省外商标的;
(二)列入生产许可证、出口质量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等管理范围尚未获证的;
(三)近3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四)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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