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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拆迁面前司法不能选择性假寐

来源:人民网-江南时报
2010年02月25日00:04
  拆迁公司屡次上门辱骂、威胁被拆迁户,迫使其躲到女儿家中。拆迁公司追至其女儿家中继续辱骂,并且砸门、用胶水堵锁眼,公然侵犯公民住宅。其女儿愤然之下挥刀相向,造成歹徒一人死亡。2月20日,宿迁中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吴曼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赔偿死者(袁某)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27万元。

  尽管判决认定,死者骚扰、辱骂、砸门、侵犯他人合法住宅权利在先,被告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防卫过当”,某种程度上彰显了正义,但要说这是一个公正的判决,依然让人至少在心情上难以接受。

  必须质问的是:当拆迁公司屡次侵入公民私宅,对公民辱骂、威胁甚且使用暴力时,法律在哪里?

  公民要做守法的公民,政府必须是守法的政府,而司法尤其不能偏离正义的轴线——强势欺凌弱者时玩“假寐”,一见弱者反抗就睁开眼睛,迅速祭出法律之剑。这就有如足球场上的黑哨,红队不管怎么犯规他都视若不见,蓝队稍有动作,不是红牌就是点球。

  此案并不只有死者袁某一个受害者,至少有两个——死者之外,还有被告吴曼琳,她因反抗暴力而换来8年徒刑以及高达27万元的经济损失。你可能会说她是咎由自取、罪有应得,但设若她不反抗,那本案(也不会有本案)或就只有一个受害者了,就是她自己。

  如果她不是愤然相抗,该拆迁公司所有的对于公民权利的侵害,都可能不受追究。或言这是一个假设性议题,那我们可以揣测一下该拆迁公司为何这么肆无忌惮——不就是因为无需担心受到法律惩罚吗?

  拆迁公司、开发商、政府、司法之间的利益关系,这里不拟讨论。只想指出的一点是,如果不是背后受到某种势力的纵容,“暴力拆迁”根本不可能蔚然成风。是的,是有一些“暴力拆迁”者受到了法律严惩,似乎可以证明公权力对“暴力拆迁”同样不留情面,但更接近真相的也许是:它们没有把握好“暴力”的程度,闹出了人命,不严惩不足以平民愤——谁见过暴力拆迁因为上门骚扰、辱骂、砸门就受到法律严惩的?

  尽管死者袁某骚扰、辱骂、砸门、侵犯他人合法住宅权利的行为不可原谅,但也无妨对其寄予某种同情。他其实并非死于吴曼琳一人之手,还有另一只手将他推向死地,要说是谁真正决定了他的生死,显然不是吴曼琳(你不去侵害她她干吗要杀你),而是鼓励、纵容、默许他那么干的现实环境。更无辜的受害者则是吴曼琳们,不是遭遇暴力苦苦相逼,他们何至于沦为一个个“暴民”;不是因为求告无门,他们又何至于以牺牲平安、团圆、自由甚至生命为代价而放弃“正当途径”?但遗憾的是,这一点在审判中无甚体现。

  新拆迁条例呼之欲出,社会普遍对其抱以高度期待,认为新条例或可终止“暴力拆迁”乱象。但切记,新拆迁条例是一部法律,法律如何落实、能否落实,主动权在司法者。其实以目前的法律,又何曾允许过“暴力拆迁”?

  翟春阳
责任编辑:赵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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