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两县属宾馆后“反悔” 政府状告买受人请求法院确认转让无效未得支持
本报讯(记者郭玉红 实习生马芳红)2004年,白银市靖远县政府公开拍卖两县属宾馆资产,结果因“高价成交流产,低价成交得手”引发了一场“拍卖风波”。靖远县政府将买受人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此次转让国有产权的行为无效。近日,这起备受关注的“官告民”纠纷案终审判决:买受人从靖远县政府处依法取得两宾馆的产权并已登记生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据此,法院驳回了靖远县政府的诉请。
两“拍”宾馆
拍卖过程一波三折
2004年9月,靖远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将多年亏损、亟需改制转困的县属国有企业乌兰宾馆以及集体企业会州宾馆整体资产进行捆绑式拍卖。县政府完成评估、授权等法定手续后,于9月29日委托甘肃正德拍卖公司在媒体上发布了拍卖公告。截至10月8日(拍卖会的前一天)仅征集到乌兰宾馆原经理张行万、靖远乌兰供销公司经理曾明两名竞买人。两人在分别交纳了400万元竞买保证金后获得了竞买资格。在10月9日上午的拍卖会上,两位竞买人轮次竞价,最终曾明以1850万元的价格竞买成功,并当场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
但是一个月后,事情却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因正德公司一直未向曾明交付拍卖成交确认书,截至付款期限届满,曾明因未能全额付款构成违约导致“流拍”。
2004年11月10日,正德公司在征得靖远县政府同意后,依据《拍卖法》规定,决定对两宾馆“二度”拍卖。这一次,通过媒体向外界公告后只征集到了张行万一个竞买人。12月2日拍卖如期举行,其间经靖远县改制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先后两次对两宾馆降价并减去部分债务,张行万最终以现金858万元,同时承担423万元债务总计1281万元的价格拍卖成交,当场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2004年12月25日,张行万一次性交清了成交现金858万元。2005年4月,靖远县有关部门为张行万办理了乌兰宾馆的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状诉买家
县政府欲收回宾馆
然而,自2005年起,相关部门就不断接到质疑第二次拍卖违规违法的投诉。靖远县政府遂于2005年7月15日,向张行万发出收回两家宾馆的决定,但因分歧较大,最终协商无果。
此后,靖远县政府多方调查认为,第二次拍卖活动中存在诸多违反法律法规的地方:首先,此次受托对宾馆作出财产评估的靖远县鹿城房地产评估所并未在省土地评估协会进行注册,故不具有国有资产评估资格;其次,组织此次拍卖活动的正德公司曾因虚假注册于2005年8月26日受到省工商局撤销公司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因此其无法人资格,故拍卖行为当属无效;同时,县政府还认为国有企业产权转让过程中,只有一个竞买人的,也不应当组织拍卖。
2008年3月28日,靖远县政府将张行万诉诸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张行万通过拍卖取得靖远县乌兰宾馆、会州宾馆国有产权的行为无效,依法判令其返还两宾馆的国有产权。
终审判决
拍卖合法驳回诉请
2008年11月25日下午,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国有产权买卖纠纷案。
面对县政府的诉请,张行万的律师认为,如果拍卖活动存在一些程序上的瑕疵,那也是县政府的过错责任,受让方只是参加竞买,既未参与委托和评估,也不可能知情。作为善意取得的一方当事人,当然有权要求转让方继续履行合同。
白银中院审理认定,首先为宾馆作出评估的4人均为持有国家颁发的资质证书的评估师,而当初接受委托的鹿城房地产评估所也是合法企业,仅凭其未在协会登记注册就认为其不具有评估资质的理由不能成立。其次,正德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有效期为2010年9月29日,拍卖师也是合法的持证人,根据最高法相关文件中“对因注册资金未达最低限额而被吊销执照的企业,其之前签订的经济合同不宜认定为无效”的规定,正德公司不具备拍卖资质的诉请理由也不能成立。最后,法院认为,原告靖远县政府依据的部门规章和已经废止的《甘肃省拍卖条例》均不是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而《拍卖法》等法律文件也仅规定“没有买卖人参加拍卖的”当终止拍卖,却并非禁止一人参与竞买。最终,白银中院认为拍卖过程符合法定程序,拍卖结果真实、有效、合法,而靖远县政府作为资产所有权者,与张行万达成产权转让协议的民事交易行为合法有效,并不受行政规章的约束,且县政府对张行万依法取得的相关产权登记并未申请撤销,故依据《物权法》规定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据此,驳回了靖远县政府的诉讼请求。
靖远县政府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省高院。近日,省高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后,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