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搜狐 ChinaRen 17173 焦点房地产 搜狗
新闻中心 > 综合

监察机关可对需问责人员提出监察建议

来源:新华网
2010年02月25日07:52
  实施了十多年的行政监察法今天迎来了首次修改。今天上午,监察部部长马在向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作关于提请审议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议案的说明时表示,行政监察法自1997年实施已有十多年,随着依法行政进程的加快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变化,行政监察的对象、方式、程序以及监察机关的职责等,需要通过修改法律进一步完善。

  草案进一步明确了行政监察的对象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按照这一规定,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在行政监察之列。

  按照现行行政监察法的规定,行政监察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2006年1月1日,公务员法颁布实施,公务员的范围除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外,还包括在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民主党派机关工作的人员。

  据介绍,行政监察对象的范围是否需要根据公务员法确定的内容进行相应扩大,是各方面比较关注的问题,目前的考虑是,在现有监察体制不变的情况下,应维持现有的行政监察对象范围,不宜将公务员法规定的其他六类机关及其公务员纳入。

  有专家提出,现行法律对匿名举报未做规定,缺乏对目前举报多为匿名举报这一现状的体现。实践中不少案件是通过匿名举报线索发现的,一些匿名举报者留下了电子邮箱或者手机电话等联系方式,有条件予以回复,近年来发生了一些举报人被打击报复的事件,有必要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

  草案增加了举报制度的规定。“监察机关依法受理举报,对实名举报的予以回复;对举报事项、受理举报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草案明确了行政监察方式。由于立法条件限制,现行行政监察法没有规定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的方式,近年来在行政监察实践中,各级监察机关积极探索新的工作方式、方法,执法监察、廉政监察、效能监察已经成为监察机关开展工作、履行职责的有效方式。对这些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行政监察方式,应当在法律中予以明确。据此,草案规定,“监察机关通过执法监察、廉政监察、效能监察等方式行使监察职能,履行职责”。

  监察建议是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提出的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建议,是监察机关的一项权限,在现行行政监察法所规定的监察机关提出监察建议的基础上,草案增加了两种提出监察建议的情形:“需要进行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问责处理的”情形;“需要完善廉政、勤政制度的”情形。

  马指出,问责处理是惩处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效手段,对有些违法违纪的行政监察对象在依法给予处分的同时,监察机关还可以提出监察建议,要求有关单位依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进行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问责处理,有关机关接到监察建议后,如果没有正当理由,应当采纳监察建议。

  完善制度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根本举措。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被监察单位存在制度不完善的问题,依法提出监察建议,有利于被监察单位及时堵塞漏洞,防止违法违纪行为的再次发生。

  去年3月下旬至4月下旬,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组织了五个调研组,分赴云南、山东、湖北等五省,就行政监察法进行立法调研,调研发现,目前派出监察机构依附于派驻单位,缺乏独立性,难以对派驻单位及其人员实施有效监督,建议草案完善派出监察机构管理制度。今天提请审议的草案理顺了派驻机构管理体制,规定:“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对派出的监察机关负责报告工作,由派出的监察机关实行统一管理。”

  草案增加了监察机关承担纠风工作的职责。据介绍,纠风工作在中央一级一直由监察部承担,地方的纠风办工作一直由地方各级监察机关承担,纠风工作开展多年来,一直没有法律依据,国务院纠风办一直属于临时性机构。对纠风工作的一些职责、权限,有很大限制。

  调研中有地方提出,纠风工作涉及的对象除了相关政府部门外,还包括具有行政职能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如学校、医院、各种社团、协会和中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等,这已经超出了行政监察法确定的监察对象范围,建议在修改中明确纠风工作的权限。因此,草案明确规定,监察机关承担国务院确定的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等项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等职责。(记者王亦君崔丽) (来源:中国青年报)
责任编辑:刘晓静
上网从搜狗开始
网页  新闻
*发表评论前请先注册成为搜狐用户,请点击右上角“新用户注册”进行注册!
设为辩论话题

我要发布

近期热点关注
网站地图

新闻中心

搜狐 | ChinaRen | 焦点房地产 | 17173 | 搜狗

实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