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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文规范学位授予:学生学术舞弊将问责导师

来源:新京报
2010年02月27日01:28
  本报讯(记者郭少峰)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表示,学位授予过程中如果出现了舞弊行为,可对指导老师做出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日前公布了《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

  依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规定,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学位授予单位对以下的舞弊作伪行为,必须严肃处理。其中包括在学位授予工作各环节中,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成绩;在学位论文或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购买或由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和其他学术舞弊作伪行为。

  意见指出,学位授予单位可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对相关人员作出如下处理:对于学位申请者或学位获得者,可分别作出暂缓学位授予、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授予的处理;对于指导教师,可作出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严重败坏学术道德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依据国家有关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依照《意见要求》,学位授予单位在处理舞弊作伪行为时,处理结果应报省级学位委员会备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监督。对举报人单位要提供必要的保护,对受到不当指控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予以澄清。

  说法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博士生导师担责难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曾参与过学位法制定过程中的讨论。他表示,《意见》中用的是“可”的字眼,这就是针对所应承担的责任“还有很多的裁量权”。在他看来,其中要对裁量的标准、程序建立起来,“把不同的情况区分开来,不至于出现导师不该承担的责任却最终承担了责任”。

  杨建顺分析说,对于本科生,学生与导师关系相对比较分散,导师通常只是在论文写作完毕后才看,这种情况下如果让导师承担责任是不是合适。对于硕士研究生,导师与学生关系更密切,如果论文有问题,导师应知道,这种情况下让导师承担一定的责任说得过去。

  杨建顺认为,很多时候博士生与导师是共同的研究者,理想状态下博士生的研究领域可能会更加深入,导师也不一定深入得进去,如果让导师承担责任就“有一定的问题”了。

  本报记者郭少峰
责任编辑: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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