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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粤四条”出台 港澳台居民购房优惠料终止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0年02月28日08:41
  中新网2月28日电广东日前出台相关措施,“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有效供应,全面启动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秩序的监督规范”(简称“粤四条”)。在“粤四条”中,港澳台居民在广东购房享受的“国民待遇”政策并没提及。业界人士表示,去年“粤十五条”中该项规定已到时限,港澳台居民购房优惠今年料将终止。

  据香港《文汇报》发自广州的报道,《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即“国十一条”)出台后,各地方的跟进措施陆续出台。

  广东省政府信息网上日前公布《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通知根据广东实际,对于房地产市场提出相关措施。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新出炉的“粤四条”不会全盘否定2009年3月出台调整楼市的“粤十五条”,“粤十五条”中没有明确时限、在“粤四条”中也没有涉及的政策,如果与国家和广东调控楼市的精神不矛盾的话,就基本可以保留。

  在“粤十五条”中规定,“港澳台居民在广东省境内购买住房,执行内地居民同等政策”。不过,“粤十五条”中也写明,该条款的执行时间是到2009年12月31日。而在“粤四条”中,根本没有提及该项条款。业界人士表示,按广东相关管理部门的说法,“粤十五条”中已明确时限,“粤四条”中又未特别说明的,这些未涉及的条款就将废止。因此,“粤十五条”中规定的港澳台居民在广东购房享受的“国民待遇”今年将不再执行。

  “粤四条”提出,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有效供应,尤其“广州、深圳市要切实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供应,提高普通收入者的购房能力”。

  “粤四条”规定,广东严格实行国家二套房贷政策。同时,继续执行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首次购房与非首次购房的差别化税收政策,继续执行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契税税率为1%的优惠政策。不过,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出售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的,全额征收营业税;出售购买超过5年(含)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出售购买超过5年(含)的普通住房的,免征营业税。另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后,“粤四条”规定应当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对外销售,并在公开销售24小时之前,按照“一套房一标价”的方式明码标价。
责任编辑: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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