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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误读了“赔钱减刑”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3月01日08:41
  从字面理解“赔钱减刑”,很容易产生“有钱减刑”、“花钱买刑”的误解;而“赔钱减刑”的实质,体现的是刑事和解的法治文明。

  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对“赔钱减刑”的适用范围加以明确。之前,我国不少地区在司法实践中对“赔钱减刑”进行了探索,引起了较大的社会争议。赞成者认为,“赔钱减刑”有利于刑事和解,具有矫正价值,有制度正当性;反对者认为,“赔钱减刑”是以钱买罪,会削弱打击和预防犯罪的力度,助长“有钱无恐”的骄纵心态,导致事实上的“法律面前穷人和富人不平等”,甚至认为是法律的堕落。

  那么,究竟该怎么样看“赔钱减刑”?我们有必要回到刑罚的本源。首先,刑罚的目的是改造人,而不是讲报应,讲报复;其次,刑法惩罚的是犯罪行为,而不是犯罪人;第三,刑罚追求的是正和博弈,而不是负和博弈或者零和博弈。因此,世界刑法的发展潮流就是消除犯罪行为,消除社会危害性,提倡刑事和解,而不是惩罚和报复,很多国家都废除了死刑。我国虽然没有废除死刑,但我国刑事法律的指导思想也不是报复,不是杀人,而是少杀、慎杀,能不杀的就不杀。

  所谓刑事和解,就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在犯罪人以认罪伏法、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与被害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后,国家专门机关不再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现代刑事和解起源于西方,其积极作用在于给予被害人一定的情感补偿,疏导和减轻被害人的内心创伤;给予被害人一定的经济补偿,保障被害人的正常物质生活。同时,还可以促使犯罪人了解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唤起内心良知和负疚感,勇于承担责任,从而校正自新,回归社会。近几年,我国司法领域进行了刑事和解的广泛探索,被证明是也适合我国的法治文明成果。“赔钱减刑”,正是基于刑事和解核心价值和目的的方法之一。

  该怎么样看“赔钱减刑”,还需要回到“赔钱减刑”的设计初衷。长期以来,在我国很多刑事案件中,大多数被害人无法获得有效经济赔偿,造成精神和物质的双重伤害,无法走出阴影。近年来,虽然建立了刑事被害人国家赔偿制度,但力度依然非常有限。正是基于此,为了实现对被害人的有效救助,维护被害人的利益,“赔钱减刑”才被提了出来。“赔钱减刑”不是免除犯罪人的处罚,而是用经济处罚换取犯罪人、被害人和国家、社会的共赢。

  “赔钱减刑”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在信用缺失的当下,公众很容易从字面理解“赔钱减刑”,产生“有钱减刑”、“花钱买刑”的误解。实际上,这里的“钱”不仅仅是指货币意义上的“钱”,更在于“赔钱”的前提是否出于认罪、悔罪,在于“赔钱”的结果是否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的谅解。这里的“减刑”也不是刑罚执行制度意义上的减轻刑罚,而是刑罚裁量制度意义上的酌定量刑情节从轻判处刑罚的过程。“赔钱”和“减刑”缺一不可,“赔钱减刑”并非赔了钱就一定会减刑,更不是我们所误解的以“钱”换“刑”。(作者单位:湖北灵均律师事务所) (来源:《北京日报》)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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