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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裸照”敲诈勒索前女友 被告人一审获刑2年

来源:新华网
2010年03月01日15:01
  新华网成都3月1日电(王鑫、苑坚)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日前依法审结一起以“裸照”敲诈勒索前女友案,因存在依法酌情从轻或减轻情节,被告人李乔一审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

  被告人李乔与被害人(一富商之女)于2009年3月在网上认识,后两人确立恋爱关系。在两人交往期间,李乔共花掉前女友4万元左右,其前女友还花费5.8万元给其购买了比亚迪F3汽车一辆,但之后李乔却将该车卖掉,所得5万元全部被其挥霍。

  后来李乔以其前女友的父亲认为他是骗子,自感压力很大为由,主动提出分手。但其前女友认为他花掉自己的钱太多,提出让他还钱,李乔便打了一张17万元的欠条给前女友。

  2009年6月,李乔通过打电话、发短信的方式,威胁其前女友,称有她的“裸照”并声称将把照片在网上公开。当其前女友信以为真让他交出照片时,李乔提出用5万元交换,后又提出要25万元,最后双方谈妥给20万元现金,李乔将存有“裸照”的存储卡交给其前女友。

  6月30日,李乔的前女友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在便衣民警的陪护下到约定地点见面。李乔交出一黑色存储卡,并称还拷贝了一张放在朋友处,回去后双方通过视频当面烧掉,同时接过其前女友装钱的手提包。当李乔拿到钱准备离开时,被便衣民警抓获,现场从手提包中搜出3万元现金和十多叠冥币。后经查验,李乔交出的黑色存储卡为空白。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其持有被害人的“裸照”并将发布到互联网上为由,威胁被害人用20万元换取,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并被迫答应将财物交由自己控制,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但由于被告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取得财物,系犯罪未遂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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