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夺命烟花”:一场沉痛的社会性灾难
来源:
中国新闻网
2010年03月01日16:21
在年年重复、此起彼伏的爆竹声中,在一起又一起由此引发的安全事故中,公共司法制度和日常监管在哪里?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在一个有着基本法制秩序的现代社会中,任何超越法律程序的行为其实都是一种得不偿失的、非经济的行为。烟花爆竹安全事故频发只能阐释为———违法成本过低乃至趋零。
2月26日,广东揭阳普宁军埠镇石桥头村大户人家杨俊树家燃放烟花引发爆炸,已致20死49伤。肇事者亲属已先交纳事故处理费用800万元,事故勘查工作仍在进行中。
有媒体用“广东普宁富豪非法放烟花20死49伤”做标题,从报道中就可以看出:“节能灯的灯光将被烧得只剩下骨架的宝马轿车照得煞白,方向盘附近竟有一株植物的根茎塞入骨架内,在宝马车前后停放的奥迪Q7等7辆轿车也面目全非。”“肇事者亲属已先交纳事故处理费用800万元”,这些细节恰恰证明了肇事者“富豪”的定性是准确的,而非法放烟花也已获得有关部门确认。那么,这就是一起不折不扣的社会性灾难。
虽然燃放烟花爆竹是传统的民间习俗,但近年来已经有许多地区陆续对此禁止,其最重要的理由即由此引发的安全事故层出不穷。虽然民间对禁放烟花爆竹一直存在争议,但既然法律法规已经明令禁止,遵守法律而放弃个人“癖好”,不仅是在法律上无法回避的义务,也是社会道德上不可推卸的责任———否则就是将自身沦落为一个知法犯法者。
遗憾的是,这似乎并没有成为社会的共同价值基础。每逢过年过节,鞭炮声不绝于耳,“炸”出了其中法治观念的缺失,而在“普宁夺命烟花”事件中,“杨俊树家购买了超过10万元的烟火囤积在家中”这一细节,除了按照当地习俗需回家履行风俗的因素外,是否还有大肆庆祝背后的炫富?是否有视法律与他人生命如无物的蛮横?毕竟,如此众多的烟花爆竹燃放,意味着大大增加不可控的危险系数,任何一个稍具清醒意识者都应心存警觉。依旧执意而为的原因,并不在于杨俊树家是法盲,而在于杨俊树家实际上是“人盲”,头脑中根本没有人命关天、小心为上的概念,不懂得善待和尊重旁观民众以及自身的生命安全。
这难道不是一场社会性灾难?如果我们承认,大家都是生活在有着较为完善治理框架和公共服务基础的社会中成员,那么树立起码的规则意识则为行为之本。但是,烟花爆竹“禁而不止”则反讽着社会似乎缺乏在法律刚性面前有所舍弃的理性思维,一些人置烟花爆炸危险性于不顾、罔视生命财产安全的基本准则。
而“普宁夺命烟花”事件背后某些先富群体赤裸裸的“炫耀性消费”、传统社会的倚重个人威望和乡土面子观念不过是表象,对制度设计与社会制约的不屑一顾,公德沉沦、行为失范等违背公序良俗的野蛮,极端个人主义文化心理,恐怕才是“富豪放炮、百姓遭殃”的事故因子积淀。
现代社会里,“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社会对于法律信仰的缺失,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社会生活的“丛林化、返祖化”。在年年重复、此起彼伏的爆竹声中,在一起又一起由此引发的安全事故中,公共司法制度和日常监管在哪里?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在一个有着基本法制秩序的现代社会中,任何超越法律程序的行为其实都是一种得不偿失的、非经济的行为。烟花爆竹安全事故频发只能阐释为———违法成本过低乃至趋零。
发生“普宁夺命烟花”的恶性事件固然令人心痛,但真正需要追问的是,伤害发生之前,构成制度伦理的司法系统和公权运作的状况,这恐怕才是社会所不能够承受之痛。毕舸 (来源: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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