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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法修改回应焦点问题 期限不再“一定终身”

来源:经济参考报
2010年03月02日08:30
  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对《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草案针对国家秘密的范围、定密层级和定密权限、保密责任、保密期限等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进行了修改。

  中国现行的《保守国家保密法》实施了20多年。2009年6月《保守国家保密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就保密工作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进行了修改。针对社会各方意见,此次修订草案逐一作出修改。

  一些常委会委员和部门提出,国家秘密的范围比较宽泛、定密标准不明确,不便于掌握执行。考虑到秘密事项应当区分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草案对“什么是国家秘密”作出了明确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一旦泄露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目前,中国存在着定密过多、过乱的问题。一个乡政府也可以定一个绝密级文件。常委会委员吕薇提出:不能所有机关、单位都有定密的权力,容易产生定密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周汉华建议,对定密主体作出限定,至少应限定绝密、机密级国家秘密的定密主体,如列举一定行政级别以上的机关、单位才可以确定绝密、机密。

  修订草案吸纳了相关意见,严格限定了定密层级和定密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级别,应当遵守定密权限。”“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湖南省政府办公厅的一位官员说,不该保密的文件被定了密,显然给保密工作增加了难度,提高了保密成本。他举例说,某市委下发的一份关于向先进人物学习的文件竟然也加密,足见保密文件的泛滥程度。

  针对密级的“一定终身”,修订草案明确,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30年,机密级不超过20年,秘密级不超过10年。

  修订草案还对及时解密的条件作出规定: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对于泄密事件的处理,《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此前规定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罚款权。对此,常委会委员张学忠认为,这种方式“不够严肃”。不少社会公众也认为,用罚款的办法难以解决保密问题,应当通过督促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来解决保密责任问题,维护保密法的严肃性。修订草案对此作出了相应修改,规定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为进一步增强保密意识,强化保密责任,修订草案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等12种情形列为违规行为,并规定:“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责任编辑: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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