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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晓梧:对于事业单位基本保险制度改革的几点看法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3月03日11:14
  1、社会保障项目有的实行就业关联原则,如失业保险;有的实行普遍关联原则,如最低生活保障。因此,城镇就业人员和非就业人员之间的社会保障项目上存在一定差异是正常的。目前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集中在同为就业关联项目,不同群体之间基本保障待遇水平差距过大。一是制度分割造成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之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差距过大。从全国看,职工人均养老金水平,1990年机关是2006元、企业是1664元,相差1.2倍;2005年机关是18410元、企业是8803元,相差2.1倍。有些地方这一差距达到3倍。事业单位与机关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也拉大了距离。

  不合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差异,引发了许多群体性事件。二是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机关和企业之间实际差距过大。1998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明确提出统账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应覆盖城镇所有用人单位,但中央国家机关至今未被覆盖。已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很多仍通过各种名目的医疗补贴给予经济补偿,实际与过去的公费医疗并无多大差别。另有数据显示,政府投入的医疗费用中有80%是为以党政干部为主的群体服务的。党政干部过多占用公共医疗资源,是公众对我国当前医药卫生体制不满的重要原因之一。

  2、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虽然制度统一而执行不力的问题,各方面认识比较一致,就是要加大在社会保障领域的反特权力度。有些人看到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存在不少问题,主张恢复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医疗保险制度,理由之一是东欧国家还保留了计划经济的医疗保险制度。而东欧学者自己在《转轨中的福利、选择和一致性》一书中却说,“关于"经典"社会主义医疗保险体制,应该强调该体制在任何东欧国家都没有原封不变地保留下来,但我们仍然可以在许多方面看到其残余”。他们还指出:“对于"列入名单"的高层人士而言,有安静的条件、更好的特殊医院或特殊病房。在经典社会主义制度下,不可能期望医疗保健服务可以避免腐败和特权。”要实现我国基本医疗服务均等化,回到计划经济年代不是南辕北辙吗?

  3、对基本养老保险因制度不同造成的待遇水平差距过大问题,各方面认识还不一致。一些人坚持机关、事业单位应实行独立的养老保险制度,如果机关与企业之间养老待遇差别过大,可如来政府所作的那样,连续5、6年通过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来弥补。我认为,与其年年扬汤止沸,不如干脆釜底抽薪。美国、日本是以私营企业为主体的市场经济国家,分别在1984和1986年统一了企业职工和公务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国有企业人员,特别是企业领导人和政府公务员经常相互调动,企业老职工也是当时组织分配去的,更应当建立统一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从根本上解决两种不同制度下养老金水平相互攀比问题。

  4、我1996年曾写文章主张建立统一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当时考虑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的社会保障分别归人事部与劳动部管理,而部门之间的协调又十分困难,所以不如统一制度,以避免由于制度不同形成的待遇水平不衔接。1998年成立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把原人事部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合并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了,但遗憾的是这两种制度不仅未能衔接好,反而待遇水平进一步扩大。原因之一是机关的养老保险水平跟着公务员的工资调整变动,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与退休人员比照公务员的调整。2008年成立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把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福利等也合并到一个部门管理了,我认为现在有条件整合并调整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职工的工资、福利及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了。但是现在单独搞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没有同步进行公务员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而事业单位,尤其是众多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与机关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不同步改革机关的养老保险制度,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难度极大。建议同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并使之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合理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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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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