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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一街道原书记生活腐化受贿获刑 19人被查

来源:扬州晚报
2010年03月05日09:33

  本报讯(记者 曹锋)利用工作之便,原邗江区蒋王街道党工委书记于某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还大肆挪用公款。近日,于某被高邮市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原邗江区蒋王街道党工委副书记高某也因受贿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于某出身农民家庭,32岁便走上基层领导岗位。他原本有着辉煌的事业、幸福的家庭,然而,在与一些女性有了非正当关系后,他的心态发生变化。生活的腐化,让他的私欲膨胀起来。

  2003年,于某调至蒋王街道办事处,任办事处主任、党工委书记。上任不久正赶上这一片区拆迁改造,他本人成了拆迁的主要负责人之一。手中握有实权,企业老板与他的接触渐渐多起来。从一顿饭、一包烟,到上万元礼金送进门,于某慢慢适应了“外财”带来的富贵感受。

  在邗江一面粉厂的拆迁过程当中,厂负责人悄悄找到了于某,先后多次向于某送礼,礼金达40多万。而于某也没有白拿这笔钱,面粉厂的拆迁补偿价格因此涨了几百万元(本报曾于去年11月报道)。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3月至2007年11月间,于某利用担任蒋王街道办事处主任、党工委书记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约200万元,另外挪用公款120万元。“拆迁资金流量很大,在监管手段还不够完备的情况下……我也跟着栽了下去。”在悔过书中,于某这样说道。

  于某的行为也在其他一些人身上得到复制。据了解,这一片区的拆迁改造引发腐败窝案,共挖出蒋王街办党工委副书记高某等19人,牵涉职务犯罪案件18件。

  近日,高邮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于某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其余涉案人员亦获相应刑罚。

  于某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

责任编辑:郑小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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