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实行商品房预售监管制 开发商违规无法销售
来源:
南海网
2010年03月06日08:00
本报海口3月5日讯(记者单憬岗实习生孙芳芳)今天,海南省出台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通知的实施意见》,这一实施意见在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简称“国11条”)的政策基础上,针对海南本地情况做了进一步的细化。
违规操作将被责令停止销售
《意见》要求,开发商若未取得预售许可,以“内部认购”、“预交诚意金”、“发放VIP卡”等含有预订款名义或方式进行销售的,一经查实,由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收取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对于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的,发布虚假广告、散布虚假信息的,未按规定时间公开全部房源的,一经查实,责令即时整改,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同时,我省将完善预售许可制度,将严禁开发企业直接收取现金,加强预售资金监管。商品房项目规模在3万平方米以下的,应一次性申请预售许可。自2010年5月1日起,商品住房预售款应存放于开发企业指定的银行账户,严禁开发企业直接收取现金。自2010年5月1日起,实行商品住房预售款监管制度。预售所得款项应用于该预售项目工程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和银行监管。
有条件单位允许集资建职工住房
《意见》指出,要扩大经适房的供应数量和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集资建设职工住房,加大由政府统一供地、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力度,满足基本保障需求,向城镇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居民家庭提供的住房,原则上以中小套型为主,参照海南省职工住宅建筑面积标准适度控制建筑面积。
土地使用权成交结果需公布
为满足广大购房者对房市信息的渴求,让房地产市场更加透明化,《意见》要求各市县政府要在2010年4月30日前建立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及时上报市场信息。市、县人民政府应于每月10日前向社会公布上月土地使用权成交结果,商品住房报建面积、套数、施工面积、许可预售商品住房面积、套数等市场信息、稳定市场预期。
专家指出,新政策落地执行,无论是对政府、老百姓,还是对开发商,都是好事情,对于树立市场信心、打击炒房,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增加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的有效供给,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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