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敌百虫”治病
“医生”被判刑
本报四平讯(记者 樊亮) 公主岭市某医院聘用的皮肤科医生邬某(未取得执业资格)胆子超大,患者问他能不能用农药“敌百虫”加其他药物外用治疗皮肤瘙痒,他答复可以用,并给患者开了处方。结果,患者用药后死亡。
一审法院判邬某无罪,二审法院认定邬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万元;邬某供职的医院赔偿18万余元,邬某负连带赔偿责任。
用农药治皮肤瘙痒
2008年时,邬某59岁,尽管2002年他就被公主岭市某医院聘为皮肤科大夫,但其并不具有医生执业资格。
2008年3月3日,公主岭市居民贾某在妻子李某的陪同下来到邬某所在医院,请邬某治疗皮肤瘙痒。邬某开出两剂口服中药后,贾某咨询可否用“敌百虫”加一味中药外用治皮肤瘙痒。邬某表示,药方中再加入百部,酒精浸泡三至七天后可以用,并将此偏方写在处方上交给贾某夫妇。
当晚,贾某服完一剂口服药后,用外用药剂擦拭全身皮肤。次日下午,贾某出现恶心、呕吐等不良反应,至20时许症状加剧。李某立刻找到邬某,两人将贾某送到另外一家医院救治。
3月9日,贾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其间,邬某为贾某交治疗费用5000余元。经法医鉴定,死者贾某是在原有冠心病基础上,因有机磷农药中毒诱发心功能不全引起心肺功能衰竭死亡。
李某报案,邬某于2008年8月1日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捕。
已构成非法行医罪
2009年9月24日,公主岭市法院一审认为,邬某非法行医罪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被告人邬某无罪。
近日,四平市中级法院对本案进行了二审。法院认为,邬某为患者诊治时,答复可用有机磷农药为偏方,导致被害人中毒诱发心功能不全抢救无效死亡的严重后果,其非法行医行为情节严重,具有社会危害性,已构成非法行医罪。
考虑到邬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应当从轻处罚,并适用非监禁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