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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法官找关系买新车 却买到二手肇事车(图)

来源:华商网-新文化报
2010年03月08日02:02
李女士提供的新旧车对比照片    本组图片  本报记者  张英男  摄
李女士提供的新旧车对比照片 本组图片 本报记者 张英男 摄

李女士提供的新旧车对比照片    本组图片  本报记者  张英男  摄
李女士提供的新旧车对比照片 本组图片 本报记者 张英男 摄

李女士提供的新旧车对比照片    本组图片  本报记者  张英男  摄
李女士提供的新旧车对比照片 本组图片 本报记者 张英男 摄

  提醒:对于购车者来说,购车一定要对车况、车源有详细的了解,并且一定要有专业人士帮助验车。

  买车的时候,找熟人便宜点,这是多数购车者都会有的心理。家住连云港的法官李女士也是如此,但是怎么都没想到,自己通过长春的亲戚联系购买的所谓的马自达M6全新轿车,居然是一部发生过重大事故的非商品车。更让她不解的是,给她出具全套新车手续及发票的汽车销售公司居然矢口否认与她的买卖关系,拒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身为法官多年的李女士决定与这家汽车销售公司对簿公堂。

  下决心

  外地法官维权要打持久战

  记者3月1日见到了这位李女士。她向记者讲述了自己的“购车之路”:她和爱人家在连云港,都是法官,没想到,自己办案这么多年,也会遭遇消费欺诈,如今要为自己维权。通过这一番遭遇,夫妇二人真是切身体会到了消费者维权的艰辛。为了打赢这场官司,夫妻双双向单位请了长假,从2009年12月22日起,在长春市专门租了房子,决心与购车发票开具方的长春赛博沃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森公司”)和售车人韩某某、联系人刘某等打一场持久的维权战。

  3月2日上午,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目前李女士正在等待判决结果。

  出意外

  以新车价买回肇事的旧车

  据李女士介绍,2009年12月9日,她通过在长春的亲属帮忙联系购买了一台马自达M6轿车。“这个联系人就是我二姐家的女婿刘×,刘×说能找厂家给予一些购车优惠。”9日上午,李女士将15.98万元(其所开具的发票为17.5万元)购车款汇给大姐李秀萍,因为售车人韩某某说能出具新车购置发票、合格证等证明,李女士夫妇认定这是新车无疑,遂委托大姐进行了正式交易。李秀萍将车款直接打入了售车人韩某某的个人账户,购车当天即从长春办理了车辆托运。

  而此前的12月8日晚和12月9日早上,李女士曾委托李某某和弟弟到韩某某那里看过这台车。李秀萍告诉记者,看车地点是韩某某指定的,就在长春汽贸城万达广场门前,而非在沃森公司和4S店内。“韩××说车是从汽车厂的大库里提出来的,我当时看到车子有明显的划痕,曾向韩××质疑这台车是否是新的,想让他给换一辆,但韩某某说这是4S店里的展车,有点刮蹭很正常,保证是新车。我弟弟试车时也觉得方向盘不灵敏,但韩××说新车都这样。”

  该车于11日21时左右到达山东省郯城县红花铺(离连云港市110公里处),李女士和爱人前往提车,回来途中就发现新买的这台车发动机工作不稳定,噪音大,方向盘重,发动机与变速箱动力结合时有异响,车内外很脏。“直到车辆运到家,我们仍认为这台车是4S店的展车。”

  夫妻觉得不稳妥,于是12日上午洗车后,下午李女士将车直接开到连云港市马自达4S店进行检查,经4S店检查后一致认定该车出过重大事故,非但不是新车,反而未经检验合格,不能上路,并指出了该车修复的所有细节,包括发动机、水箱移位,大梁有明显裂痕,4个车轮有3个不一致等一系列问题,检查人员认为这台车不具备上路条件。

  查底细

  该辆汽车竟然是非商品车

  “得知这台车的真实情况后我们非常气愤,并及时向购车联系人刘×通报了此车的情况,刘某找到售车人韩××,这时韩仍然仅承认保险杠喷过漆,绝对不是全车喷漆,肯定是新车。”李女士说,一开始他们购买的目的十分明确,是购新车而不是二手车,更不是买一台事故车,销售商故意隐瞒了该车出现过重大事故的实况。

  李女士于2009年12月中旬即来到长春,向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就在上诉和搜集证据这一过程中,李女士发现,2009年12月9日她购车的当天,售车人韩某某与沃森汽车签订了一份《非商品车买卖协议》,交易第二天,也就是12月10日,韩某某又与购车联系人刘某补签了一份《非商品车买卖协议》。

  记者看到这两份协议的内容基本一致,只是购车金额有所不同。韩与沃森公司签订的协议上,车款为13.5万元,而与刘签订的协议上车款则是14.8万元。并且,协议内容对车辆状况及存在问题基本明确,能够充分说明“销售的车辆为非正常商品车,该车可能存在质量障碍、瑕疵等”,车辆状态一栏的内容显示:“因车辆档案由车管所封闭管理,原始发票及相关档案可能存在缺损而未能公示。”因此,销售方对该车“不提供免费保养;不提供质量担保,即无质量担保期,无质量索赔”等等相应责任。

  “当初如果我们知道这台车是这种情况,根本不可能购买。这两份所谓的非商品车买卖协议,我们也从来没有看过。在交易前,更没有人告知我们这台车的真实情况。”李女士说到此处非常激动。向法院递交诉讼请求后,通过法院调查,李女士进一步将售车人韩某某和联系人刘某追加为被告,要求此二人与沃森公司三方共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遇尴尬

  三方否认与李有合同关系

  沃森公司说法:“我不认识李女士,我公司与李不发生买卖关系。”沃森公司法人代表张云飞对李女士的指控予以否认。

  张云飞称,这台被李女士购买的马自达M6,早在2009年7月就已经卖给了自己的朋友孙永胜(音),对此韩某某不仅知情,而且韩某某也知道这台车是肇事车。“当时我对韩××说,你要卖车我给开发票行,但这车不是我的,是从我朋友处买的,我们签了一个《非商品车买卖协议》,协议上面对这台车的问题写得很清楚。”

  韩某某说法:在接受记者的提问时,韩某某则表示:“我与沃森公司是什么关系没必要说。我把车卖给刘×,我们有协议为证。至于刘某把车卖给谁我不清楚。购车人李女士这个情况与我无关。”同时,韩某某表示对车款是谁打入他的账户并不清楚。而韩某某指的这份协议就是于2009年12月10日与刘某签下的《非商品车买卖协议》。

  刘某说法:对此,刘某觉得很委屈。“我怎么可能骗自己家的亲戚呢?当时我二姨说要买车,我是通过朋友的朋友才联系到了韩××的,他说能从厂家直接购车,有优惠。直到我们把车款付给他,他仍在告诉我这是台4S店的展车。”对于韩某某所指的那份购车协议,刘某说,12月9日完成购车交易后,他曾约请韩某某一起吃个饭,对朋友帮忙表达谢意,但韩某某称要马上赶回公司与公司签合同而拒绝。后来韩又给他打电话,要求与他也签一份协议,韩对此解释是“好向公司报账”。12月10日22时多,韩某某特意跑到刘某家中,补签了这份协议。

  挺迷糊

  案情复杂,三疑点待解

  疑点一:韩某某是否是员工?

  此案中,李女士及被委托人李秀萍均认为韩某某是沃森公司的销售人员。但直到在法庭上面对面,沃森公司也没承认与韩某某之间究竟是一种什么关系。记者对韩某某是否是沃森公司的员工,分别向沃森公司和韩某某发问时,双方均未予承认也未予否认。

  疑点二:协议、发票、实际购车款为什么不一致?

  此案例中,还有一个问题让人疑惑,就是一款车出现了4个价格。李女士支付的车款为15.98万元,沃森公司开具的购车发票中显示车款为17.5万元,韩某某与沃森公司的非商品车买卖协议上车款为13.5万元,韩某某与刘某签下的另一份协议上车款为14.8万元。中间差价去了哪里?

  首先,李女士支付的车款由姐姐李秀萍直接打入了韩某某的账户,金额不容置疑,有银行汇款凭据为证。沃森公司对发票上的17.5万元的解释是,因为该车是按新车出具的发票,马自达厂家对该款车的销售价有个底限,不允许低于这个价,所以在发票上打的价款是17.5万元。而沃森公司与韩某某签的协议上的13.5万元,是韩某某购买该车时向公司实际支付的车款。韩某某以14.8万元卖给刘某,中间产生的1.18万元的差价其实是给刘某的朋友的好处费。

  疑点三:买车联系人刘某到底知不知情?

  据刘某讲,韩某某与他签的协议产生的1.18万元的差价他一分钱都没拿到手,而韩某某也没有把钱给他的朋友,他本身也是本案的受害人。但像买车消费十几万元这么大的事,他怎么就轻易相信朋友了呢?面对记者的疑问,刘某说自己当时没想那么多。

  探根源

  三被告谁该承担赔偿责任?

  在长春赛博沃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云飞看来,公司吃上这场官司备感冤屈。因为公司只是代开了车的发票,并且与开发票的人讲明了实际情况,所以公司与李女士之间并无货币交易,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作为直接交易人,韩某某也否认与李女士的买卖关系。韩某某称自己从他人处买来车辆,与李女士的介绍人刘某签署的非商品车买卖协议,刘某才是真正的卖车者,卖给谁与他无关。

  对此,刘某的代理律师认为,刘某作为李女士的亲属,只是帮其寻找车源,并通过韩某某购买了汽车,当时韩并未告知刘某这台车的实际情况,仅告知刘某这是台展车,故意隐瞒该车出过重大事故的事实,所以,刘某既不是买方也不是卖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沃森公司为购车者李女士提供了车辆购置发票等相关票据和材料,发票在法律上就是一种被承认的买卖合同,所以,真正的责任方仍然是沃森公司和韩某某。

  同时,刘某的代理律师表示,因为非商品车国家相关法规明确规定不允许买卖,所以,韩某某与沃森公司签下的《非商品车买卖协议》应为无效合同,主合同无效,那么刘某与韩某某签下的协议属于辅合同,也应是无效的。同时对韩某某与沃森公司之间的车辆买卖既然是2009年7月份就已发生,为什么直到12月9日李女士购车后才签下《非商品车买卖协议》的行为提出质疑。

  有教训

  买车贪小便宜吃大亏

  “购买新车千万别图便宜而到非4S店交易。非4S店的车辆进货渠道复杂,车的来源不明,无法保证产品质量、售后及服务。”从事汽车经销的长春金达洲集团公司相关负责人杜敏介绍说。4S店在销售新车的过程中,车辆出现刮碰,是要明示给消费者的,刮碰之前有照片,刮碰之后修复照片也要有,如果是较大的修复是要返厂处理的。签订售车合同,是为了确保卖出去的车是商品车,而商品车是没有改变商品属性的产品。如果消费者购买的是经过修复的商品车,销售合同上应有关于明示修复的销售说明,原则上修复完的车是不按新车来销售的,而是折价销售。

  非商品车已改变了商品的属性。“以前我们也听说过很多关于消费者购车被骗的案例,非4S店销售的车辆的公里数、合格证都有可能造假,这种购车方式是没有保障的。”杜敏强调,购买新车的关键是新车销售合同,而在上述李女士的购车过程中,李女士与售车方就没有签订这份非常重要的新车购买合同,仅有发票和合格证就认为是新车这是不准确的。

  杜敏提醒购车者,购买新车规避风险,就是一定要到经厂家品牌授权的、正规的、专业的4S店进行购买。4S店会与消费者签订新车购买合同,并有一对一的车辆合格证,合格证与所购车辆的编码是相对应的。而4S店都是厂家进行远程指导,使用的维修技术、设备都是从厂家进的。

  本报记者 张伟伟

责任编辑:李孟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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