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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优待规定 维护合法权益

来源:解放军报
2010年03月08日06:37
  编者按2月3日,本报六版以《军队离退休干部参观游览依法享受优待》为题,对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参观游览优待规定的情况进行了调查。稿件见报后,引起了各方广泛关注,也促进了一些景点的主动整改。近日,本报编辑部又相继收到一些反映类似情况的稿件,其中伤残军人孙玉臣获得济南市某公园举办花灯会期间暂停免费证件使用所产生的门票费退赔,以及南京军区联勤部退休文职干部周桂如反映个别景点不认可《文职干部证》、《文职干部退休证》为“有效证件”的情况,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积极意义。现刊发这两篇稿件,愿进一步引起相关部门和单位的重视,切实落实法规,维护现役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伤残军人、退休文职干部的合法权益。

  某公园举办花灯会期间暂停免费证件使用的作法不妥

  伤残退役军人孙玉臣获退赔40元门票费

  祁洪玉本报特约通讯员黄健

  近日,对伤残退役军人孙玉臣反映济南市某公园举办元宵节花灯会期间暂停残疾军人证使用一事,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济南市某公园以执行《关于维护花灯会安全秩序的通告》为由,拒绝伤残军人免费入园,理由不成立,返还孙玉臣40元门票费。

  孙玉臣是济南市的一名退伍军人,在部队服役期间因公致残。去年农历正月十五晚上,孙玉臣到济南市某公园看花灯,入园时他像往常一样出示了残疾军人证,却被公园工作人员拒之门外,理由是公园规定举办花灯会期间暂停免费证件使用。

  为了维护景区节日期间的和谐氛围,孙玉臣当时并没有就此展开争议,而是花40元钱购买门票后进入公园参观。事后,孙玉臣认为这家公园侵犯了自己应依法享有的优惠权利,就此向有关部门作了反映。孙玉臣在陈述时说:“40元钱对自己来说并非很重要,但重要的是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一系列法规政策,个别单位不落实或任意曲解,损害了法规的权威性和优待对象的合法权益。我之所以争这个理,就是希望通过这种形式,促进法规落实,维护优待对象的合法权益。”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山东省优待烈属军属和伤残军人规定》,游览公园和名胜古迹依法享受优待,相关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落实法规提供便利,不得妨碍、阻挠和非法干涉。孙玉臣在2009年元宵节时持残疾军人证件要求免费进入公园,属正当行为。某公园以执行《关于维护花灯会安全秩序的通告》为由,拒绝孙玉臣免费入园,理由不成立。公园花灯会期间的通告中关于暂停残疾军人凭残疾军人证件免费入园的内容,违反了国家和山东省的相关法规规定。

  这家公园有关领导表示,今后将严格按照法规要求,及时纠正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习惯性做法,切实维护好优待对象的合法权益。

  规定不明确导致退休文职干部持证外出屡屡遭遇尴尬

  《文职干部退休证》为享受优待的有效证件

  南京军区联勤部退休文职干部周桂如

  贵报2月3日《军人与法》专版刊登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参观游览依法享受优待》的报道,讲出了我们离退休干部的心里话,读后感觉很温暖。参观游览时的优待问题,《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各地的地方性法规均有明确规定,但是确有个别地方或旅游景点对优待政策打了折扣。

  以前,无论我们是自己到旅游景点参观或者随旅游团外出,看到旅游景点购票须知时都要捏一把汗,唯恐吃闭门羹,感到难堪,因为有些景点在免费或优惠条款的规定中仅注明现役军人,并没有明确军队离退休干部可以免费或优惠。因此,我们在一些景点出示退休证件时都带有试探性质,跟团队旅游时都是最后一个进门,如果景点说不行就赶紧把证件收起来,以避免尴尬。这样一来,心里感觉一点也不理直气壮。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一些景点仅注明《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这三种证件为有效证件,而《离休干部证》、《军官退休证》、《文职干部证》则未列入其中,特别是个别景点甚至不认为《文职干部退休证》是有效证件,有的还表示没有听说过这种证件。作为一名文职退休干部,我就曾遇到过几次相关工作人员不认《文职干部退休证》的事,有的去请示领导后再办理,有的则一推了之,甚者出现过不认为文职干部是现役军人的情况。

  2003年4月我去内蒙古某市,该市规定军人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我和几名现役军官同时上车,但司机单单要求我买票,我拿出《文职干部证》给他看,但他却说这种证件不行,并拿出市里有关部门的规定给我看。我接过来一看,这个规定上关于免票的有效证件确实只列举了《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三种证件。我想解释说《文职干部证》跟《军官证》是一样的,但看到车上众人用异样的目光看我,当时感到无比尴尬,只好掏钱购票后躲到一边去了……

  经历过这些事以后,我从内心里希望类似的事不要再重演了,希望贵报能为文职干部和文职退休干部也呼吁一下,让我们能够光明正大、理直气壮地依法享受优待。

  编余小议张明军

  应当澄清的模糊认识

  编完这两篇稿件,我觉得有两个问题需要澄清,以利于法律的贯彻落实,真正维护参观游览优待对象的合法权益。

  首先,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等旅游景点制定自身管理办法时,其中的条款内容不得与国家法律相关规定相抵触。国家法律体现的是国家意志,对全体公民具有普遍约束力,而各单位或部门制定自身的规章,其约束效力仅限于本单位或相关事项,涉及的是一部分人或某方面的事。根据立法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权力,各单位和部门制定的规章如果与国家法律规定相违背,也就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决伤残军人孙玉臣胜诉,就体现了这一法制精神。

  其次,《文职干部证》是现役军人的有效证明,《文职干部退休证》是军队退休干部的有效证明。《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是被任命为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办事员级以上职务,不授予军衔的现役军人,是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这一规定,明确了文职干部的法律地位。也就是说,《文职干部证》是军队干部身份证件的一种,与《军官证》一样具有法律效力;同样,《文职干部退休证》也是军队退休干部证件的一种,具有与《军官退休证》同样的法律效力。

  澄清了这些模糊认识,希望各地有关部门、各类景点既不要违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相关规定,随意暂停或取消优待,还应当依据法律在认定优待对象的有效证件时,把《文职干部证》、《文职干部退休证》、《军官退休证》等证件都写全了,以避免不必要的误解、争议和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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