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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少年群殴导致一死多伤 死者家属索赔44万元

来源: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
2010年03月08日08:45
  本报记者王克础通讯员李立勋

  两年前,在南宁市五一路某职业学校大门口外,几十名少年发生群殴,造成一死一伤。涉案学生有3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分别被判处2年至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死者家属认为,受害人在校期间打群架致死,学校存在监管不力、管理有漏洞的问题,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他们将3名涉案学生连同学校一并诉至法院,共索赔经济损失及精神赔偿44万多元。3月2日,这起索赔案在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打群架造成一死多伤

  案发前,小楠、小夏、小供均是南宁市五一路某职业学校在校学生,年纪都在十七八岁之间。2008年10月30日下午4时许,小供在学校门口外的旱塘路被同校学生黄某等人殴打。

  小供被打后,在几名同学的陪同下到附近一家诊所包扎伤口,小楠、小夏等人闻讯前往诊所看望小供。小供对前来看望他的同学提出:“如果等下回学校见到黄某等人,我们就打回他们。”小夏等人表示同意,小夏即到附近的新屋菜市场购买了一把水果刀,而小楠提前回学校宿舍带上两把牛角刀,然后大家集结。

  当小供等人走到学校大门口外的斜坡路段时,发现陈国华、黄某及其一帮博白老乡在马路对面一报刊亭旁聚集,共有数十人。小供这边也有一二十人,两帮人相遇,当即引发群殴事件。黄某、陈国华、赵某等人手持铁管冲过来。混战中,小楠操刀捅向陈国华的胸部,致使陈国华当场死亡;小夏则捅伤赵某,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另外还有多人受伤。

  死者家属索赔44万元

  案发后,小楠、小供、小夏3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就刑事部分,江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供被对方殴打后,小供等3人均有打架斗殴的意图,他们的行为构成了共同犯罪,而小楠、小夏两人的行为是直接导致一死一伤的结果。在审理过程中,小楠、小夏的家属分别交了2万元赔偿款给死者家属,小供也交了1000元。另外,小夏愿意赔偿被害人赵某6000元,赵某撤回对小夏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今年2月24日,江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小楠等3人2年至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一审判决后,陈国华的父母认为远远无法弥补他们失去儿子的痛,于是另行打起民事官司,将小楠(未满18岁)及其父母、小夏、小供以及学校一同告上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被抚养费等共计44万元。

  庭上各方各执一词

  3月2日,江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起索赔案。

  法庭上,原告的代理律师指出,小楠等3人的犯罪行为是直接导致陈国华死亡的主要原因,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学校宿舍管理制度混乱,小楠可以随意藏刀于宿舍;学生在校门口外打群架,老师应该发现苗头,学校门卫或保安也应该看到,但并没有及时阻止事态的进一步恶化,没有尽到保护学生人身安全的义务,应承担一定责任。

  针对原告方认为学校监管不力一说,学校方称,本案是发生在放学之后,属于学校非封闭管理时间段,这段时间学生可以自由出校活动。校园有保卫科,也有针对学生的规章手册,并且在学生手册里也规定了包括学生宿舍的制度,整个学校的管理是到位的,不存在管理上的盲点。本案的发生,是陈国华一方首先挑起,先拿铁管打了小供一方,才导致死伤事件的发生。因此,陈国华自身存在严重的过错,应承担80%的责任。

  学校方还认为,事发后,学校老师第一时间到医院看望伤者,妥善处理,并出于人道主义垫付了5000多元的丧葬费。学校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该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小供等3人则说,是陈国华一方先挑起事端,应该“过失相抵”,对方应承担50%至70%之间的责任。

  学校方等几名被告还认为,陈国华被害时,还是个在校学生,没有经济来源,不但没有能力抚养父母,还需要父母供养,因此原告提出的“被抚养费”没有依据。另外,陈国华是农村户口,不应该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金额。

  对此,原告的代理律师指出,“被抚养费”是法律规定的。此外,死者的父母多年前已在大沙田租房居住做生意,应该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责任编辑:郑小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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