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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民事司法鉴定人无故不出庭将被入“黑名单”

来源:大江网
2010年03月08日11:57

  鉴定人无故不出庭将上“黑名单”(图)

  省高院下发民事案件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指导意见 司法鉴定机构不得自行收取鉴定材料

  近年来,随着鉴定结论成为法院裁判的主要依据,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直接影响法院裁判结果的公正性。但是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包括鉴定材料不经质证、鉴定事项和范围不明确、将司法判断问题当作技术问题以鉴代审以及鉴定机构和人员缺乏相关资质、鉴定收费过高甚至乱收费、鉴定人不出庭接受质询等。

  针对上述问题,江西省高院从2008年开始进行广泛深入的调研,历时两年形成《关于民事案件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为了让读者对《意见》有一个更加清晰的了解,记者特邀省高院民一庭庭长陈仁生进行了解读。

  鉴定人无故不出庭将被列入“黑名单”

  规定:鉴定人或鉴定机构有如下情形之一,司法技术部门应在《名册》中予以登记,并停止其一次至多次候选资格,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入册资格,并通报给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一是鉴定人无正当理由,经通知不出庭接受质询的;二是鉴定机构超过本意见规定标准,收取鉴定费用的,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交纳的除外;三是鉴定人违反本意见规定,擅自收取当事人提交的鉴定材料,并自行决定作为鉴定依据的;四是鉴定人违反本意见规定,擅自与一方当事人勘验现场,并将勘验数据作为鉴定依据的;五是不能按时完成委托工作的。

  鉴定人或鉴定机构有如下情形之一,司法技术部门应当撤销其入册资格,并通报给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一是出具的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或严重失实,经审判业务部门决定不予采信的;二是故意或重大过失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经审判业务部门决定不予采信的。

  鉴定人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或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或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追究鉴定人相应刑事责任。

  解读:建立司法鉴定人诚信档案,有利于他们正确履行职责,提高司法效率,更好地保证鉴定结论的准确性,提高鉴定质量。

  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由合议庭评议决定

  规定:明确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的合议制原则。除独任审判外,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应由合议庭评议决定。包括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启动,均由审判业务部门决定。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最终都要由审判业务部门准许,方可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并且,审判业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的请求事项进行审查,对无需鉴定即可确定的事实,不应列入鉴定事项。

  解读:这是审判业务部门对司法鉴定工作加强内部管理的一项举措。加大合议庭对鉴定活动的审查力度,突出合议庭成员对鉴定等重大程序事项的参与权、决定权。审判业务部门要行使审查权,突出待查的争议事实,围绕争议事实焦点确定鉴定事项,引导鉴定机构针对争议事实焦点进行鉴定,减少诉讼成本。

  司法鉴定部门不得自行收取鉴定材料

  规定:司法鉴定部门、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不得自行收取鉴定材料,案件当事人只能向审判业务部门提交用于鉴定的证据材料,由审判业务部门接受。审判业务部门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或者达成一致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对有异议的证据,应进行审查,确定是否作为鉴定的材料,必要时可根据案件审理情况,要求鉴定机构依据不同条件作出相应的鉴定结论,或区别有无争议的证据材料分别作出鉴定结论,供审判业务部门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认定。

  经过质证,审判业务部门应当将认定或待认定的鉴定材料装订成册后移交司法技术部门。

  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审判业务部门移交的鉴定材料进行鉴定,但同时可以提出补充鉴定材料的建议。

  即使在鉴定过程中,当事人提交新的鉴定材料,仍然应由审判业务部门接受、质证后,方可移交鉴定机构。

  解读:从审判实践中的很多案件来看,影响鉴定结论客观公正性的一个很重要原因,在于送检鉴定材料不符合法定程序,致使鉴定结论不能被法院采信。

  质证的作用在于固定当事人没有争议或已经达成一致意见的事实和证据,对于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只有合议庭确认的证据才能移交鉴定单位作为鉴定的依据;如果合议庭根据案件情况,不能在移交鉴定前对有争议证据作出采信与否的认定,可以要求鉴定机构根据不同的条件,即采信或不采信该份证据的不同条件,作出相应的鉴定结论。

  这一规定旨在固定送检材料,而固定送检材料是保证鉴定结论客观公正的前提,是审判业务部门鉴定前的准备工作的重要目的之一。

  三种情况下鉴定报告不予采信

  规定:审判业务部门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报告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可以委托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出庭代为质询鉴定人。以下三种情形鉴定报告不予采信:受委托的鉴定人有不良记录尚在执业禁止期内;鉴定材料未经审判业务部门质证;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与鉴定人员有不正当交往或施加不正当影响。

  解读:聘请专业人员代为质询,一方面可以增强当事人参与鉴定报告质证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对于涉及专业问题的鉴定报告,一般人包括法官都可能不具备审查所需的专业知识,而只有同样具有专业知识的人才可能进行实质性的审查,进而在质证中提出有针对性的质证意见。另一方面,通过专业人员的质询和质证,有利于法官发现鉴定报告中存在的实质问题,并进而对鉴定报告采信与否作出更具有专业性的认定。

  而增加的三种情形突出了法院在审查司法鉴定报告中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监督作用,将鉴定人、鉴定机构执业的廉洁性也纳入监督的范围。

  是否重新鉴定可召开听证会审核

  规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审判业务部门可以就是否重新鉴定,组织当事人及原鉴定人召开听证会,对原鉴定报告发表意见。审判业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通过司法技术部门委托专业人员参加听证会,对鉴定报告进行技术审核。

  当事人认为需要诉讼代理人之外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听证会,发表对鉴定报告的审核意见的,审判业务部门应予以准许。

  解读:对已发现的存在错误的鉴定报告和处理问题,一直是困扰审判实践的难题。《意见》就此予规定,明确了审慎启动重新鉴定程序的态度。

  另外,就是否启动重新鉴定问题设置听证程序,给予当事人和专业人员发表意见、参与论证的机会。

  重新委托鉴定鉴定机构随机选择

  规定:审判业务部门认为鉴定结论有缺陷,或者当事人提出鉴定结论有缺陷,可以要求原鉴定机构进行补充鉴定。

  审判业务部门决定补充鉴定的,应通过司法技术部门通知原鉴定机构针对缺陷进行补充鉴定。

  原鉴定报告经审判业务部门决定不予采信的,可以重新委托其他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对鉴定报告中部分结论不予采信的,可对不予采信部分重新委托鉴定。鉴定机构由司法技术部门在《全省法院司法委托专业机构名册》(下称《名册》)内采取公开随机的方式选定。

  司法技术部门选择鉴定机构,应当通知审判人员到场,视情况可以邀请社会有关人员到场监督。

  解读:考虑到实践中允许当事人协商选择鉴定机构确实存在如当事人协商确定没有相关专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等问题,因此《意见》借鉴了最高法相关最新司法解释的精神,也只规定了随机选择的方式。

  采取随机方式选择,邀请社会有关人员到场监督,增加了选择鉴定机构程序的公开性、公正性和廉洁性。

  原鉴定结论存缺陷补充鉴定不得再收费

  规定:鉴定机构确定后,当事人和鉴定机构应当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合同》。统一司法鉴定收费标准为按各鉴定项目的行业收费标准,并将各行业标准作为附件,作为当事人与鉴定机构协议收费的指南。

  对于由原鉴定结论缺陷造成的补充鉴定,原鉴定机构不得再收取费用;对于超出原委托鉴定范围或由当事人原因造成鉴定结论缺陷的,补充鉴定也应支付相应费用。

  解读:司法鉴定收费问题是困扰司法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顽疾。首先司法鉴定收费标准不统一。既存在各鉴定项目的统一行业标准,也有各地方发改委出台的司法鉴定收费标准,这些标准一方面难以统一,另一方面一些地方性规定收费标准畸高。其次,司法鉴定收费过程中容易滋生腐败,因为收费标准一般以争议标的为基础,故鉴定机构往往愿意恰逢出较高的鉴定结论从而提高鉴定费用,更严重的是收受一方当事人财物,出具虚假鉴定报告,为一方当事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影响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性。

  再次,自《诉论费用缴纳办法》实施以来,鉴定费用直接由当事人交给鉴定机构,法院无法对鉴定费用的缴纳、支取等进行监管。这种作法虽然一定程序上有利于司法公正廉洁,但是疏于监管也产生了一些弊端,比如当事人因未及时缴纳鉴定费用,鉴定机构扣押鉴定报告;因为鉴定机构原因造成鉴定报告未被采信,却无法追回鉴定费用等。

  鉴于以上原因,《意见》着重增加了对鉴定收费指导和监督。通过引导当事人与鉴定机构签订民事合同(司法鉴定委托合同)的方式,对当事人和鉴定机构予以约束。

责任编辑:新闻公共帐号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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