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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盟中央:建设和完善未成年人涉罪司法体系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3月08日16:03
  中新网3月8日电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委员会在全国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上提交提案说,对未成年人犯罪,中国法律虽有特别规定,并制定了专门司法解释,但对于涉罪未成年人的处理毕竟不同于成年人,在指导理念、处理原则和方式等方面都应有区别,因此,仅依靠法律的分散规定和司法解释还不够。

  提案指出,目前未成年人涉罪司法体系中还存在以下问题亟待解决:

  一是缺少专门的、系统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刑事司法没有专为未成年人设计的刑罚及处置方式,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适用统一的《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规定尚不成体系。

  二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机构体系不健全,公检法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机构专门化不同步,直接影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整个司法体系的发展与完善。

  三是对未成年人犯罪处置方式单一,刑事司法分流措施不够完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后,如果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接受刑事处罚,对其成长和接受教育有较大的负面影响,而且被监禁的未成年人可能会受到交叉感染,反而不利于得到有效矫治。

  四是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未成年人没有被纳入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范围。我国现在对这部分未成年人的处置方式主要是工读教育、收容教养,缺乏有效处置措施和专业的矫治方式,不利于对其行为的矫治和后期犯罪行为的预防。

  五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缺乏专业配套服务,帮教矫正工作缺乏制度化。目前我国社工考察等配套制度和社会服务并不完善,缺乏专门人员、专门机构对非羁押的未成年人进行有效考察和矫治。对于判决后的未成年人也缺乏专业、有效的安置帮教、社会矫正制度。

  针对如上问题,提案提出如下几方面建议:

  第一,修订《刑事诉讼法》,设立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专章。尽快完善针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法律,建立区别于成年人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将有关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规定从现有的法律中单独出来,单设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专章,借鉴国际条约的指引和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实践探索,规定特殊的法律程序以及组织机构体系,建立独立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

  第二,修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完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矫治帮教制度。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同时,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矫治制度进行完善,如成立社会矫治机构,建立专门的司法社工队伍,健全安置帮教体系,完善社区矫正工作,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未成年人和免于刑事处罚、轻缓判决的判后未成年人进行专业化的矫治和帮教,提高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措施和缓刑等非监禁刑罚的适用,为未成年人司法改革提供专业化配套服务,使未成年人司法体系形成罪前预防、罪中处理、罪后安置的连贯体系。

  第三,推进司法体系改革,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体系。加快公检法系统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专门机构的建设,并保障一定的专职、专业人员;法律援助部门也应因地制宜建立一支专业化的未成年人辩护律师队伍;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建立独立的未成年人看守所,彻底实现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的分管分押。通过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机构“一条龙”体系,带动未成年人司法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法律援助等一系列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第四,完善刑事司法分流措施,健全非审判处置方式。将涉罪未成年人从刑事司法体系中分流出来,寻求司法体系的替代制度。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有条件地将涉罪不深、并确有悔改之意的未成年人从刑事司法程序中分流到社区、家庭和学校进行矫治,有效预防涉罪未成年人重新犯罪。对已有探索进行研究总结,同时借鉴国外的先进做法,根据我国司法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司法分流措施,健全更有效的非审判处置方式。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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