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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官方首就谷歌事件表态:未告知工信部要撤出

来源:21世纪网-《21世纪经济报道》
2010年03月09日03:09

  Google暴露WTO“模糊地带”

  谷歌事件余波不断。

  3月6日,全国人大代表、工信部副部长苗圩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透露,Google公司从未告知工信部该公司计划撤出中国,也未提出任何谈判要求。苗圩进而表示,如果Google愿意遵守中国法律,中国将欢迎其留下来。

  这是Google 3月2日提请美国政府就中国互联网管理模式诉诸WTO以来,中国官方第一次就谷歌事件公开表态。

  面对谷歌事件进入WTO程序的可能,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立法专家李曙光3月7日接受本报采访时建言,中国政府应尽快制定“具有前瞻性”的网络相关基本法,以应对可能层出不穷的“类谷歌问题”。

  他说,现在的谷歌事件不过是美国在中美博弈中“讨价还价”的砝码,但“一旦到了WTO,WTO就给你较真了”。

  WTO尚存法律空白

  美国政府已经就中国互联网制度是否影响贸易自由展开了法律论证。3月3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发言人表示,该办公室已经接受了两家与Google有关的非盈利组织递交的申诉材料,并不排除上诉至WTO的可能。

  不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朱榄叶告诉记者,在WTO现有法律框架下,美国政府想找到合适的法条,指控中国网络管理是一种贸易保护并不容易。

  目前,WTO对互联网内容监管尚未做出任何法律规定,而国际版权公约《伯尔尼公约》则明确规定各国对文字内容拥有审查权。全世界已有164个国家承认该文本,其中包括中国和美国。

  因此, “WTO无权干涉任何一个国家的网络内容监管政策”。朱榄叶预计,美国政府的此次回应很可能是“雷声大雨点小”。

  当然,美方并非没有一丝胜诉的可能。

  英国伦敦经济学院名誉高级讲师Brian Hindley告诉记者,对美方而言,整个问题的关键在于确证“中国的互联网管理限制了美国互联网公司的商业机会”。

  Google旗下的视频和博客网站在中国确实受到管制。有分析人士据此认为,美方可以借WTO贸易协定中的“国民待遇”原则起诉中国。

  然而,Google公司的在华业绩并不能很好支持“商业机会受限”的说法。在3月2日的美国国会听证会上,Google副总裁尼科尔·王陈述道,尽管“在华业务面临各种挑战”, 尽管“Google在中国的收益相比起我们的庞大业务只是很小一部分”,但“哪怕是在中国”,Google2009年四季度表现仍“非常成功”。

  更重要的是,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对产品贸易和服务贸易做了区分。

  “中国2000年入世时确实承诺,3年后在音像制品、图书、电影等文化产品领域,全面执行自由贸易原则。”朱榄叶说,但这一承诺并不适用于服务贸易。她进而表示,我们很难界定Google视频网站提供的究竟是产品还是服务。

  朱榄叶的说法得到了李曙光的认同。他说,Google并不靠提供搜索结果或视频本身取得盈利,而是以广告方式获得收入,“很难界定这到底算是什么贸易”。

  针对目前在互联网服务法律空白,曾为世界银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服务的Brian Hindley认为,WTO需尽快制定或修改法律条款。

  但这并非易事。

  朱榄叶告诉记者,WTO自1995年成立以来,仅在2007年做出一次法律修订,内容是允许发展中国家以相对便宜的价格,进口必需的专利药品。

  她透露,WTO最近的会议里并未就互联网制度进行讨论。由于修改WTO协定需经部长级会议全体协商一致,或由三分之二以上 WTO成员国同意,因此,这“几乎是不可能的”。

  中国应借机立法

  尽管WTO协定中几乎没有有关互联网服务的内容,但朱榄叶提醒道,中国在应诉时不能以此作为辩护理由, “除非中国在入世时就写明,拒绝对视频网站或者互联网服务做出任何承诺”。

  2007年中美在WTO展开知识产权争论时,中国曾辩称,入世时 数字化出版物在中国国内很少见,因此当初并未对相关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做出承诺。但WTO没有采纳这条辩护意见。

  因此,朱榄叶和李曙光都认为,一旦WTO接手此事,中国唯有大量提供材料,积极应诉。

  不过,李曙光表示,“对于Google事件的应对,中国政府不宜太简单化。”

  他建议中国政府不妨借此机会考虑制定互联网基本法,促使网络监管部门将过去的规章制度和红头文件透明化,让互联网公司明白“自己的界限在哪里”。

  苗圩3月6日在接受新华社采访称,世界各国都会对危害国家安全、有违当地文化的互联网信息作出限制,并告诫谷歌“在中国做事,一定要遵守中国法律,这是一条基本原则。”

  “但实际上,中国的互联网相关规定不够清晰,在许多模糊地带容易落人口实。”李曙光说。

  他建议记者从三个角度分析此次余波不断的Google事件:首先,民主党的主要支持者是硅谷大佬,且在根子上主张贸易自由化;其次,奥巴马本身对新技术的信念和追求;最后,是金融危机下美国将先进技术转化为实际利益的诉求。

  “在这个背景上或许可以读懂美国的互联网战略。”李曙光指出,与此相对,中国也必须尽快制订自己的互联网战略,否则“只是靠下意识反应,很可能导致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

  他建议中国政府不妨学习美国,将百度、腾讯等互联网公司的老总聚在一起成立专家小组。“中国政府需要有这种将企业发展与社会发展协调联合起来的眼光。”他说。

  与中国立法的迫切性相比,谷歌事件不算是大问题。

  “经过美台军售及达赖窜犯的摩擦,目前中美两国政府可能是较上劲了。”他提醒记者,现在的谷歌事件不过是之前美国用于“讨价还价”的砝码,美中两国仍有很大的反应空间。

  一旦进入WTO,回旋的余地就小了。李曙光说。

责任编辑:刘士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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