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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通知动漫认定企业须提交清晰的核心数据

来源:中国政府网
2010年03月09日20:45
  为了更好地开展动漫企业认定工作和重点动漫企业推荐工作,使更多符合条件的动漫企业享受到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近日,文化部发出《关于动漫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对动漫企业认定工作及相关后续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目前各地符合条件但尚未认定的企业较多,为使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全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拟于2010年集中开展两次认定工作。《通知》要求各地在初审工作中要掌握好认定标准,特别是要按照《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严格审核,注意甄别动漫产品属性分类和知识产权证明的有效期限,并要求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关于动漫产品主营收入、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收入、专业技术人员和研发人员数量、研发经费以及相关比例等重点数据情况的审计报告。上述数据和比例情况是能否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主要依据。

  去年12月16日,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首批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名单,这些企业将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通知》要求尚未发放首批获认定的动漫企业证书的省级认定机构于2010年3月31日前为已认定的企业颁发动漫企业证书并附其年度动漫产品列表,标注动漫产品的属性分类以及是否属于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等情况,方便企业尽快办理相关税收优惠手续。

  全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对未通过认定的原因逐个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关修改意见。2009年已上报但未通过认定的企业,可根据全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的修改意见和省级认定机构的要求,对相关材料进行修改完善,并将申报表格、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年度报表中企业营业收入、动漫产品收入等有关数据更新为新一年度数据,于2010年4月15日前向全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补交相关材料。

  《通知》指出,《办法》和相关税收政策的出台,对培育、引导和规范动漫企业,推动动漫产业发展意义重大,也是文化行政部门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一项实质性举措。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动漫企业认定工作对于动漫产业发展的重大意义,将之作为2010年动漫产业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充分发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作为省级认定机构办公室的作用,进一步加强认定工作的宣传力度,加强与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的合作,健全认定机构,完善工作机制,加快材料审核,为企业申请认定做好各项服务。

  《通知》要求,各地要按照《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和《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的有关规定,做好本地动漫企业年审工作,并于年审工作结束后将有关情况报告办公室。企业总公司进行年审时,应将各分公司的营业收入、动漫产品收入、研发经费等与动漫企业认定条件有关的数据并入总公司,计算相关认定条件比例。在申报材料中,应对各分公司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数据合并计算等情况作出说明。

  《通知》还要求加强对已认定的动漫企业的监督检查。省级认定机构要按照《办法》的规定,加强对本地区已认定的动漫企业的监督检查,对于企业提供虚假材料,实际生产经营不符合认定标准以及违法违规等情况,应及时报送全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白炜)
责任编辑: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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