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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退房 开发商赔升值损失(图)

来源:沈阳日报
2010年03月10日08:37

  本报讯(记者周贤忠通讯员李琳琳)沈阳一开发商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情况下,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未按约定时间交房,购房者要求退房并赔偿。3月9日记者从沈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不但判决开发商退还购房款,还须赔偿购房者丧失购买机会等利益损失。

  买房遭遇虚假承诺

  刘先生退休后想在浑南居住,相中了浑南某小区一处77.31平方米商品房。2007年9月17日,他与开发商达成购买意向,刘先生支付定金3万元。此后,刘先生发现开发商出售的房屋存在手续不全等问题,为此他要求退回定金。开发商承诺尽快完成销售房屋的相关手续,并提出双方的正式合同在沈阳市房产交易会上签订。

  2007年9月20日,开发商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与刘先生在沈阳市秋季房交会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房屋单价2880元,总价款222653元,2008年10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合同签订后,刘先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但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房屋,也未按承诺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逾期交房要求赔偿

  因不能按时交房,刘先生多次与开发商交涉,但开发商每次都承诺尽快办。对于刘先生提出的退房请求,开发商表示乐意配合。但开发商只同意退还房款,赔偿利息损失。

  刘先生对此非常不满,他认为这不变相成了开发商向其借款了。他买房时浑南房价还很便宜,两年过去了,房价涨了很多,就是他买的房子,开发商在销售时也涨了1000元。如果按借款方式赔利息,那开发商不就又赚了一笔。而没有销售许可证的错在开发商,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应赔偿他一倍房款。

  而开发商认为双方都有过错,刘先生买房时应知道房屋没有销售许可证。双方协商不成,2009年7月,刘先生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升值损失也要赔偿

  法院认为,开发商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实施商品房销售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在刘先生提出异议要求退还定金的情况下,以尽快办理预售许可证等承诺的方式使刘先生与其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最终导致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开发商对此应负全部责任。开发商除应返还购房款外,还应赔偿刘先生其他损失。因开发商不存在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这一事实的行为,不适用赔偿一倍购房款的责任承担方式。损失数额的确认可参照刘先生所购同类型房屋的现行价格。根据开发商对其同类型房屋所做的销售宣传,最低价为每平方米3880元,七层以上每多一层加50元,刘先生所购房屋按照每平方米4000元计算,符合沈阳市房地产市场状态。法院判决沈阳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刘先生购房款222653元,赔偿经济损失86587元。

  宣判后,沈阳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市法院于近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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