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学军 通讯员刘虹)一老人在家中突然晕倒后,家人将其紧急送往医院救治。而在医院中,医生按“惯例”将老人送到数个科室进行检查,而没有进行更加及时、科学的治疗。最终,老人在刚刚输过液后猝死在医院,家人随即将医院告上法庭。法庭在两审审理中,均认为医院虽有其困难之处,但在诊治中确实存在过失,判决其赔付死者家人各项损失的50%。
2008年12月19日晚,六旬的邵某在家中突然晕倒,妻子发现后将其紧急送往河东区的一家三甲医院救治。来到医院后,医生先后让其在内科、外科、脑系科等3个科室进行检查、处置。约6个小时后,邵某在输液完毕走出病房时再次突然晕倒,经抢救无效后死亡。事件发生后,邵某的家人认为这是一起医疗事故,于是将医院告上法庭,并申请法院委托一鉴定机构就医院对邵某的诊疗行为进行医疗过错鉴定。
2009年10月10日,接受委托的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其中分析说明:结合死者入院时的表现和其心电图,判断引发其猝死的原因为急性心肌梗死。由于老年人在症状、心电图等方面的表现不典型,检查、治疗起来都有一定难度,故目前该病确有一定程度的漏、误诊。对于没有胸疼,而以其他部位疼痛、不明原因的昏厥等此类临床症状不典型为主要表现而就诊的老年人,应警惕急性心肌梗死的可能。一旦发现异常,应及时、科学地治疗。院方在对邵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如下过失:依据病人的病史、症状,结合心电图改变,应诊断其病症为“急性冠脉综合征”,但院方未明确该诊断,未进行相应的有针对性的治疗;对疾病的风险告知不足。院方没有及时明确地诊断和治疗,与患者的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最终的鉴定意见为:院方存在过失,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部分因果关系,医疗过失参与度为50%。
依据这份比较客观的“意见书”,两审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医疗机构在实施医疗行为的过程中,因为医疗不当行为,过失造成患者死亡,应当依法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数额,以法医学鉴定意见书确定的医疗过失参与度为50%的比例,按全部额度的50%予以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规定,判决该医院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40余万元的50%,并给予邵某的老母、妻子、儿子一定额度的精神损害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