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旅行社在组织老年人出游时都十分谨慎,生怕出现意外。资料图片 |
老人旅游猝死 家属索赔23万
此案昨在南京玄武法院开庭,双方就导游是否尽责等展开激辩
61岁的江西老人张先生,在南京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泰山三日游”,不料行程第二天突发疾病猝死在泰山南天门。张先生的子女认为,旅行社服务不周是父亲猝死的诱因,他们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方面赔偿各项损失合计23万余元。昨天上午,此案在南京玄武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由于双方要求庭后调解,昨天法院没有对此案作出判决。庭审结束前,法官主要认定了以下几点:种种证据显示,张先生是因自身疾病猝死;导游未陪同游客登山,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责任;被告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案情回放
游客猝死泰山南天门
昨天上午,记者在法庭见到了张先生的儿子张超,他介绍了事发经过。张超是江西泰和人,目前在南京定居。去年国庆前,张先生到南京探望张超。张超知道父亲热爱旅游,决定国庆期间带父亲出去游玩。9月25日,张超跟南京某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为自己和父亲报名参加了“东岳泰山、孔府、孔林、孔庙、岱庙三日游”,两人共1680元。合同约定全部行程为三天两夜,9月30日上午出发,10月2日下午返程。
9月30日上午6点,张超和父亲在南京德基广场乘坐旅行社的旅游专车前往山东泰山。当晚,父子俩在旅行社安排的宾馆休息。
10月1日上午7点多,游客们在当地导游的陪同下,从泰山脚下的天地广场坐车前往中天门,然后再由中天门爬上南天门,这是他们此行的第一站。张超说,当天泰山游客特别多,他们花了好长时间等车、排队、买票。9点多,张超陪父亲从中天门往南天门爬。大约爬了2个小时,父亲忽然晕倒在路边,张超吓坏了,其他游客帮忙叫来了泰山管理人员。20多分钟后,山上红十字救助站的一名医生赶到现场,此时张先生已无呼吸和心跳。随后张超请人将父亲抬下山,送到泰山市一家医院,但医生查看后表示,老人早已死亡。
事发时导游不在身边
张超说,父亲晕倒时,导游并不在身边。他当时特别无助,幸好有其他游客帮助。当时场面很混乱,医生到场时父亲已经不行了。随后,他请人将父亲抬下山,到了中天门,才看到导游。原来,两名导游并没有陪同游客登南天门,而是留在中天门等候。
提起事发时的情况,张超气愤不已。他说,当时旅行社方面没有一个人在旁边协助他,什么事都是他自己处理,他人生地不熟,特别无助。当晚,家人赶到时,父亲的遗体正存在当地医院的地下室中,场景十分凄凉。而旅行社方面第二天,也就是10月2日才来人。10月3日,父亲的遗体在当地火化,旅行社垫付了部分费用。
家属索赔23万多元
回到南京后,张超与旅行社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旅行社方面认为,张先生是自身疾病引发猝死,旅行社没有责任,不应担责。张超告诉记者,他曾要求旅行社退还旅游费,对方以“旅游已经发生”为由拒绝了。
协商未果后,2008年12月15日,张超及家人将两家旅行社和一家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两家旅行社一家负责签约,另一家负责带团,其中一家旅行社投保的保险公司也被列为被告。
张超认为,旅行社组织混乱,服务存在很多缺陷。比如,承诺的空调车空调没开,导致车厢闷热异常;本来说好9月30日下午参观岱庙,但旅行社擅自变动旅游路线,导致乘客在车厢内长时间等待;在登海拔1460米高的南天门时未对老年人高海拔旅游进行必要的危险告知。让张超最为不满的一点是,导游没有陪同游客登南天门。张超说,父亲晕倒后,他第一反应就是叫导游,但导游根本不在身边,当时他六神无主,十分慌乱,虽然后来其他游客叫来了医生,但肯定耽搁了救治。
“这些都是我父亲突发疾病的诱因,同时直接导致了我父亲出事后得不到合理救助。”张超认为,旅行社没有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其父的死亡负有过错,应当一定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经过权衡,张超认为三被告应承担50%的责任,共计应赔偿死亡赔偿金、殡葬费用、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旅游费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3万余元。
那么,张先生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有没有购买人身意外险?张超对此显得很茫然。他说,他不知道参加旅游还可以买保险,当时旅行社也没有提醒他。据了解,承保旅游风险的险种一般有两个,一个是“旅行社责任险”,旅行社按规定必须投保;另一个是“旅游人身意外伤害险”,由游客自愿购买。一些跟团出游的游客认为,只要旅行社投保了旅游责任险,不管什么问题都能找保险公司。记者咨询专业人士后得知,在旅行途中遇到意外情况时,旅行社只负部分责任,因为旅游责任险是规定旅行社一定要承保的保险,它只为旅行社因疏忽或过失所需承担的经济责任埋单,而游客本人发生的意外事故则不在承保范围内。
庭审焦点
服务是否有缺陷?
被告代理人对张超陈述的事实有不少异议。旅行社代理人说,张超指出的几点服务缺陷都不存在。这位代理人承认,旅游车在途中确实关了一会儿空调,到景点后导游确实更改了旅游路线,但这都是不可抗力造成的。“9月30日,旅游车在鲁宁高速遭遇了大堵车,到达目的地时已经晚8点,比预计时间晚了5个小时。这时,景点已经关门,导游在征得大家的同意的情况下将游览时间改成次日下午,这很正常。另外,车在高速上堵了5个多小时,司机为省油,关掉空调是应该的也是必须的。况且,关空调与张先生出事不在同一天,两者不可能有关系。”
另一名代理人从科学的角度解释了为什么要关空调,她说,车辆长时间滞行,如不关空调,不仅会耗油影响行程,还产生不良气体,危害车内游客的安全。
为了证明服务没有缺陷,旅行社方面还提供了17份游客(以家庭为单位)满意度反馈表,这些表上,游客对他们的服务评价颇高。旅行社认为,大多数人的声音才是真实的。
死亡原因是什么?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张先生的死亡原因进行了激辩。张家人说,父亲一直身体很好,热爱旅游,每次去旅游都没事,这次是因为旅行社服务不周,导致他烦躁生气,才突发疾病死亡,旅行社服务不周是诱因。旅行社方面则认为,张先生猝死是自身原因所致,他们拿出一份当地派出所的证明,证实事发那天,张超曾说过“我父亲有心脏病史……”
令人吃惊的是,张超也拿出泰山岱顶派出所出具一份证明,上面没有这句话。记者注意到,两份证明时间不一致,旅行社方面的证明时间比张超持有的证明要早一天。同一单位出具两份证明为何有这样的差异?旅行社方面称,张家人看到第一份证明后要求将“我父亲有心脏病史……”一句删掉,为照顾张家人情绪,旅行社当即与派出所联系,更改了证明。因此,第一份证明更能反映真实情况。
但张家人说,之所以更改,是因为第一份证明有误。
双方争论不休时,法官宣读了一份调查笔录,原来,诉讼期间法院已经到当地调查过,泰山岱顶派出所提供的材料显示,事发时张超确实说过其父有心脏病。
导游有没有责任?
事发时导游在不在身边?旅行社代理人没有正面答复,但指出,全团共49人,游客登山有快有慢,导游只能沿途关照着,不可能盯在每一个游客身边。
至于张超提出的,导游不在身边,耽误了救治,这位代理人认为根本不存在。“事发当地派出所的证明显示,医生很快到了事发地点,说明导游在不在都不会耽误治疗,另外张先生晕倒20分钟就去世了,这是猝死,导游不是专业人员,就算在身边也无法对他进行救治。”
事后有无积极处理?
旅行社的代理人表示,事发当天,他们连夜坐车赶往泰山,第二天一早就找到死者家人,一方面安抚他们,另一方面帮助他们处理后续事宜,前前后后共垫付了6290元。
旅行社方面据此认为,他们已经仁至义尽,尽到旅行社应尽的义务,因此不应承担责任。“出于人道主义角度,我们愿意全额退还旅游费,毕竟他们才游玩了一个项目。”这位代理人最后表示。
庭审结束后,张超的妻子气愤地表示,旅行社根本没有他们说的那样“仁至义尽”。“10月1日晚上,我们赶到泰山,我丈夫在一家医院门口等我们,他一个人,身边没有任何人陪着,看起来特别憔悴,特别可怜。我们进医院后,发现爸爸的遗体摆在地下室,那情景,我至今想起来都会掉眼泪。”
保险能不能拿到?
昨天一同被告上法庭的还有一家保险公司,但庭审显示,张家人搞错了维权对象。该保险公司代理人称,旅行社在该公司购买的是旅行社责任险,这是针对旅行社责任设立的保险,只为旅行社因疏忽或过失所需承担的经济责任埋单,一般由旅行社向保险公司索赔。无论从保险法还是合同法上看,张超及其家人都不能将该保险公司列为被告。他们应该直接向旅行社索赔,旅行社再根据情况选择是否向保险公司索赔。
法官在随后庭审小结中支持了保险公司的辩护意见。
通讯员 玄法 本报记者 陈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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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三大典型诉讼
关键词-游玩意外
北京市民钱文晰等九人与一家旅行社签订国内旅游组团合同,前往丰宁坝上草原,钱文晰与孙萧共乘一辆草地摩托车游玩。这时,徐兵驾驶一大型普通货车超越前方同方向孙萧驾驶的四轮草地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孙萧死亡,钱文晰受伤,后来不治身亡。钱文晰父母将旅行社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应当为钱文晰提供旅游服务,并派出具有导游资格的人员,确保在旅游期间旅游者的安全。经查,被告派遣无导游资质人员陪同游客、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未对游客进行安全提示、陪同人员在事发时亦不在场,致使钱文晰在游玩时发生交通事故致死,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理应对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对这起旅游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钱福珍、张秀荣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97.6万余元。
关键词-交通事故
王杰(化名)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该旅游团乘坐的云南省某旅游汽车公司的大客车在从香格里拉返回丽江的途中,因车辆失控与山体相撞,包括王杰在内的3人死亡,23人受伤,客车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经当地交管部门主持调解,旅游汽车公司与王杰父母达成协议,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事故处理人员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42230元。此后,王杰父母作为原告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旅行社返还旅游费用3540元,要求旅行社与旅游汽车公司共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
北京一中院终审判决认为:本案人身损害发生系基于道路交通事故,故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旅行社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旅游汽车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发包单位,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最后判决旅游汽车公司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另外此案虽系侵权之诉,与旅游合同系不同法律关系,但因被告旅行社同意返还部分团费,故法院未干涉,遂判决旅行社返还团费。
关键词-保险赔付
游客旅游途中意外身亡,因其未与旅行社约定旅游保险的险种,在保险公司不能理赔的情况下,旅行社该承担什么责任?
2000年10月,沈阳一旅行社推出赴“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七晚八天豪华游”项目,全程报价7500元/人。出于孝心,沈阳市民刘某花1.5万元给父母报名后,刘某的父母顺利出境旅游。旅途中,刘某的母亲突发心脏病,经抢救无效死亡。悲伤过后,刘某突然想起母亲还有旅游保险,于是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保险公司却告知,旅行社根本没有给刘某的母亲保急性病死亡的险种,刘某无法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旅行社组织团队旅游,必须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含急性病死亡)。刘某母亲已向旅行社交付了旅行费用,其中包含旅游意外保险的保费,而旅行社没有为她在出行前购买规定的保险,只是购买了“团体旅行安全保障保险”。该险种中不包含“急性病死亡”的保险赔偿,致使刘某在母亲急性病发作死亡后,没有得到保险赔付。旅行社存在过错,应予赔偿。法院一审判决旅行社赔偿刘某22.5万元。 本报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