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公共部门雇员多涨工资必须退回
来源:
人民网
2010年03月10日18:19
人民网斯德哥尔摩3月10日电(记者陈雪霏)根据《哥本哈根邮报》报道,丹麦公共部门的雇员工资涨幅首次超过了私盈部门雇员的工资,超出的部分必须退还给雇主。
报道说,两年前,成千上万的公共部门雇员曾获得涨工资的待遇,但是现在,他们被告知必须把多涨的部分还给雇主。
原来,根据1960年的基本公资调整解决办法规定,2008年的工资急剧增长的协议和相关的生活消费成本的调整导致许多雇员收到的工资太高。
该文件要求如果公共部门雇员的工资调整最终比私营部门雇员的工资普遍涨幅高的话,那么高的部分必须退回到相关的中央,市和地区的政府部门去。
这一消息还意味着公共部门雇员在2011年春天重新协商涨工资的时候只能小幅涨工资。
报道说,尽管涨工资的目的是保持公共部门雇员工资和私营部门工资涨幅相匹配,但是自从50年前实行政府采购政策以来,公共部门雇员工资涨幅其他时间从来没有超过私营部门雇员的工资涨幅。
根据协议,公务员的工资将在十月一日降低百分之一,原计划在四月一日的工资小幅增长也被取消了。即使这样,也不足以抵消全部多涨的部分,因此,公务员还必须把多涨的一部分还回雇主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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