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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业青年两次抢劫仅得到45元 被判三年有期徒刑

2010年03月11日00:22

  来源:云南信息报

    抢劫45元 换三年刑期

  本报讯(记者汪艳霞)两次抢劫仅得到45元,却被判了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0元。

  2009年1月11日17时许,大姚县无业青年董某伙同李某窜至本县石羊镇中学男生宿舍楼内,对初三学生杨某实施殴打,之后董某将杨某叫到宿舍外过道上,强行索要现金30元。次日中午12时许,董某和李某以同样方法向杨某勒索了人民币15元钱。

  近日,大姚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董某三年有期徒刑,处罚金1000元。

  

责任编辑:李孟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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