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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停车场内摩托车“失踪” 物业称不负责保管

来源:汉网-长江日报
2010年03月11日00:50

  收费停车场内摩托车“失踪”物业只租车位不负责保管

  本报讯(记者冯劲松)“摩托车在收费停车场内丢失,物业却说与他们无关。”昨日,读者崔金伟向本报投诉此事。

  3年前,在泰合广场上班的崔先生花1.5万元买了一辆本田摩托车。由于他所在的奥的斯公司与泰合物业签订有车位租赁合同,崔先生每月交纳30元停车费。

  2月9日,崔先生发现停放多日的摩托车不见了,立即向泰合物业反映,在请求赔偿无果后,当天下午5时许,向110报警并备案。

  记者来到泰合广场地下停车场,只见进出口各配备守护亭及值守人员,车辆进出,有专人升起或放下护栏。泰合物业管理处相关负责人刘之纯称,停车场配有摄像头,24小时有人值守,每晚9时左右,还有专人登记场内留宿车辆。

  车辆丢失当天的值班人员介绍,2月1日晚8时左右,一自称是崔先生兄弟的男子来到停车场,说是维修摩托车,后来就有人将摩托开出停车场。童补充道,当时她还说一季度的停车费未交,其“弟”垫付了90元。

  翻开双方签订的“泰合广场地下停车场车位租赁合同”,条款中摩托车停车位的交款额度写在奥的斯公司其他用车的后面,车位费包括两车位租金及物管费两部分。刘之纯指着合同中“本协议为租赁合同,甲方(物业)不承担车辆保管责任”的内容,强调“物业只出租车位,不负责保管”。

  物业公司是否该负保管责任?昨日,记者就此事咨询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李涛律师解释,是否赔偿要看物业公司有没有保管责任。合同虽名为“租赁合同”,但从物业公司收取车位租金及车位物管费来看,应该有保管责任,而实际操作中,泰合物业也在履行保管责任。

  根据《合同法》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丢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李孟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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