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焚泄愤 烧了办公室又重伤同事
一男子因不满离职赔偿金酿下惨剧 昨日被判入狱11年
一男子因公司改革而自愿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不满离职赔偿金而跑回工作单位“自焚”泄愤,结果导致无辜同事被严重烧伤,并造成公司财产损失。
昨日,福田区检察院对外通报,该院对被告人钟某某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钟某某不服上诉,近日,二审法院作出裁定,依法维持原判。
文/记者王纳
通讯员罗淑芳、朱彦
车队解散司机办公室自焚
被告人钟某某原系某物业公司的司机,2008年7月该公司进行改革,撤掉车队,有11人的工作受到影响,其中包括钟某某。当时,公司有3个安置方案,第一是转到公司的其他岗位,第二是介绍到其他公司,第三是协商解除合同,钟某某选择协商解除合同。
法院审理查明,当时公司给他计算并支付了离职赔偿金,但由于数额不能满足钟某某的要求,他一直怀恨在心。2008年10月8日11时许,钟某某来到公司经营部前台大厅,用打火机点燃自己身穿的事先已浇上汽油的衣服后冲进科技部经理办公室内,导致经理吴某严重烧伤,并将办公室的天花板、电脑等烧毁,损失财物价值人民币5万余元。
公司经理被烧成重伤
据被害人吴经理称,他与钟某某不属一个部门,没有过节和矛盾。根据法院查明,2008年10月8日11点多,吴经理在办公室内和同事周某谈事情,当时办公室的门是开着的,忽然有一个火团冲进来,吴经理一看是个全身在燃烧的人。周某马上逃出房间,吴经理躲在桌子底下。但“人肉火球”已经趴在地上了,吴经理挣扎着站起来想往外逃,结果却被对方抓住了腿。尽管最后吴经理逃了出来,但手和腿以及头部还是被烧伤了,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
自焚男子烧伤面积达89%
经法医鉴定,钟某某全身II°~III°烧伤,烧伤面积为89%,被评定为重伤。吴经理属III°烧伤,被评定为重伤。
不过,被害人吴经理自愿放弃了向钟某某索赔的权利。
检察官表示,对于一切争议和纠纷都要采取合法合理的途径、方式予以解决,不能为泄一时之愤而采用过激行为。被告人钟某某的不理智行为不仅无法实现自己的赔偿要求,而且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甚至对公共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触犯了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