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帖称价值1.5亿元土地被5000万低价拍卖
来源:
人民网
2010年03月12日12:33
近日,一则题为《亿元被侵吞,“南京法官”称书面证据“笔误”(转载)》的帖子出现在国内一些知名论坛上,该帖称南京秦淮法院在一起执行案件中将市值1.5亿的土地仅仅拍卖了5千多万,严重损害了被执行人利益,存在枉法行为。昨日,记者在天涯论坛上看到了这篇帖子后,采访了帖中所指的被执行人安徽精工置业公司有关负责人和南京秦淮法院。
网上发帖
据帖子描述,安徽某企业因土地担保与南大高科产生纠纷(纠纷总额1700万),南大高科起诉到秦淮法院要钱,由于法官的偏袒(将安徽某企业提交的两份书面证据认定为“笔误”),南大高科赢了官司。
发帖人认为,秦淮法院在评估和拍卖过程中存在枉法行为。首先是选择评估公司,第一次,未通知安徽某企业参加选择评估公司的会议,致使该公司丧失选择权,最终指定了与债权人有“老关系”的“南京大陆评估公司”,安徽某企业反复提起异议,此次评估才作罢。第二次,秦淮法院“设骗局恶意剥夺被执行人选择评估公司的权利”,“使价值1.5亿的土地只评估了5392万元”。
发帖人描述的拍卖过程也极不规范。评估结果出来后,“秦淮法院不顾安徽某企业的强烈异议,强行进入拍卖阶段。”拍卖是在2009年12月12日上午进行的,参加竞拍的买主除了南大高科,只有一家房地产公司。“这样实为一人的拍卖,没有竞价过程,不仅严重违反拍卖程序规定,而且严重侵害了安徽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帖子列举了“秦淮法院枉法法官”的十一宗罪,还有“严重违法保全”、“严重枉法额外查封”等,甚至包括“态度傲慢专横”。
发帖人说法
朋友联手借贷起纠纷
帖子中的“受害方安徽某企业”是安徽精工置业有限公司。昨晚,该公司老总陈先生证实网帖是其所为,并强调“帖中内容都是实情”。
陈先生介绍,他跟高科公司老总是朋友,2006年,两家公司都想找银行贷款,精工公司在马鞍山有块地,高科公司在银行有关系,两个老总决定合作:精工公司提供土地担保,高科公司向银行贷款,款项一家一半。2006年,高科公司共拿到2400万元贷款,两家公司各使用1200万。一年后贷款到期,精工公司因资金周转不便,请高科公司代为还贷。
2007年,高科公司用这块地续贷了2200万,这次精工公司只拿了500万,剩下1700万由高科公司使用。陈先生不否认精工公司欠高科公司1700万,但他认为,其中1200万应当认定为借款或欠款,这笔钱跟银行没关系,在对银行还款方面,他只应还500万。正因为如此,双方才在合作协议补充约定中注明“高科和精工按17:5比例各自还款”。这笔贷款到期后,精工公司又没能及时还贷,双方闹上法院。法院却说是笔误,将比例改成“5:17”。
选择评估公司有猫腻
陈先生强调,第一次选评估公司,他们“绝对绝对”没有收到法院通知,第二次确实摇号了,当天摇出包括金宁达在内的三家评估公司。法官给了15天了解期,精工公司代表不同意,要求延长至30天,遭到法官拒绝。
根据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在15天的了解期内可以对摇号选中的评估公司提出异议,包括有违规事实或资质瑕疵等,那么精工公司有没有提出异议呢?陈先生回答:没有。因为在摇号后的第二个工作日,他就获悉确定了金宁达来评估:“我心想,看来法院又在搞猫腻,提异议也没用,等评估结果出来再说。”陈先生另一个不满在于,法院不同意选择安徽评估公司。
评估结果出来后,陈先生托人调查了金宁达公司,发现这家公司曾有过收受巨额贿赂的劣迹,随即就向法院反映,但法院未予理睬。
比两年前的评估价格还低
大陆公司曾在2007年7月受高科公司委托对精工公司的两块地进行评估(目的是申请贷款),当时的评估价为5610.6万元,而2009年7月,该公司受秦淮法院委托,评估价竟然降到了5228.85万元。
“这家公司与南大高科有很大的关联,选择这家公司,很难说没有猫腻。”他多次提出强烈异议,法院后来取消了该次评估结果。但是,第二次随机选出的金宁达公司的评估价格也只有5392万元。“这两年房价地价飙升,我的地反而更便宜了,这能说得通吗?”陈先生介绍,2009年8月,他为了拿贷款,请安徽一公司对两块地评估,价格是1.4505亿元。法院回应
评估公司系随机产生
昨日下午,秦淮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法院在此案上所有程序均严格依法进行。2007年7月,高科公司与精工有经济纠纷,法院根据高科公司申请,于2008年12月16日查封了位于马鞍山的那两块土地。经过审理,秦淮法院在2009年1月和3月分别作出判决,判决精工公司支付高科公司反担保金及利息、违约金,共计2500万元。两判决生效后,精工公司未履行,高科公司遂申请评估、拍卖精工公司被查封的两块土地。
评估公司是随机产生的,参选公司是经过省市法院审查通过的具有相应资质的7家公司,第一次随机产生南京大陆土地估价师事务所,精工当时没有提出异议。两块土地的评估价格是5228万余元,精工公司提出异议,因为2007年在办理土地抵押贷款时,高科公司委托大陆估价所对这两块土地评估过,当时评估价是5610万余元,明显不合理。秦淮法院采纳其意见,重新随机选中江苏金宁达不动产评估咨询公司,评估价为5392万余元。精工公司对此结果提出异议,秦淮法院依法驳回。
秦淮法院有关人士解释,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应当在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名册内采取公开随机的方式选定,当事人是无权自行选择评估拍卖机构的,网帖称法院剥夺了当事人选择评估拍卖公司的权利,这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为什么拍卖两块土地
秦淮法院判决精工公司支付2500万元,两块土地的评估价不管是1.45亿元还是5300多万,都远远大于2500万,法院为何超标查封?
法院解释说,这两块地是相互依存的关系,在使用上不可分,甲地块2.6万余平方米,乙地块5500多平方米,乙地块是一个近90度的环绕甲地块的长条形边角土地,无法单独使用,而且土地价值不足以偿还相关款项。单独拍卖甲地块不仅严重减损其价值,而且影响其使用,因为该地块必须经过乙地块才能使用。最高院规定,此种情况应当合并拍卖。
拍卖前法院在南京、安徽的报纸上都发了公告,最高院规定,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都可以参加竞拍,所以高科公司参加不存在恶意“陪标”。
1.45亿还是5300多万?
安徽某公司(也为法院指定的评估机构)的评估为1.45亿元,而秦淮法院摇号选中的江苏金宁达评估价为5392万余元,同样的土地为何相差这么大呢?
据秦淮法院介绍,马鞍山国土局2010年1月在网站上公布的马鞍山市土地基准地价显示,精工名下的甲乙两块地是Ⅲ级土地,商业基准地价是每平方米939元,根据这个标准,甲乙两块地基准地价是3012万余元。法院执行过程中评估价是5392万余元,远远高于这个数字。实际上,土地真实的价值可以通过公开拍卖体现,评估价只是参考的依据,评估价值的高低并不影响土地的真实成交价格。
1.45亿元地价和5392万余元地价,哪个更合理?秦淮法院有关人士表示,法院所有工作都是严格依法进行,法院不能对评估公司的评估工作进行任何干涉,不可能自己来评估。如果评估公司的评估结果有偏差,它自己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纠正“笔误”是为了公平
网帖称,秦淮区法院将两份书面证据作为“笔误”而枉法判决。这个笔误是怎么回事?承办法官说,抵押贷款2200万元,高科公司支付给精工公司1700万元反担保金,那么很显然,在还贷款时,高科公司应支付银行500万元,而精工公司应还银行1700万元。但双方在合作协议补充约定中写成高科和精工按“17:5”比例各自还款,这就变成了高科公司还要支付银行1700万元,精工公司拿1700万元只需向银行还500万元,“净落”1200万元,这是完全不符合常理的,显然是笔误,应该是双方以“5:17”各自还款。精工公司不服判决上诉,南京中院维持原判。
南京中级法院新闻发言人回应说,精工公司曾就此案向中院投诉,中院领导很重视,就此进行了审查,认为秦淮法院在此案的审判和执行中,程序合法,实体公正。欢迎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依法进行监督、举报,一旦发现法院工作存在问题,坚决依法查处。本报记者陈珊珊陈迪晨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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