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创新金融贷款 “助推”林业发展
来源:
新华网
2010年03月13日16:49
新华网昆明3月13日电(记者刘娟)云南省将创新林业贷款和金融服务,合理确定林业贷款利率和期限,优化林业贷款审贷流程,逐步建立林业贷款担保体系,并加强林业抵押贷款风险控制,以此推动全省林业加快发展。
记者从日前召开的2010年云南省金融工作会上获悉,云南山地面积占全省国土面积的94%,林业资源丰富,森林覆盖率达49.9%,活立木蓄积量达15.48亿立方米,位列全国第3位,林业在云南省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对此,建立林业贷款担保体系对加快林业发展、盘活林业存量资产、深化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重要保障,是有效扩大农村信贷投入、支持“三农”发展的现实需要,对实现林业增效、林农增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云南省政府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客户风险状况和贷款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林业贷款利率水平,减轻贷款客户利息负担。林权抵押贷款利率原则上应低于同期信用贷款利率;对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等小额林农贷款业务,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借款人实际承担的利率原则上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林业经营和资金需求的特点,综合考虑林木项目生产周期等因素,合理确定林业抵押贷款期限,期限最长可为10年。
此外,鼓励各类担保机构开办林业融资担保业务,建立符合林业和农村实际的信用担保体系。设立多种形式的林农和林业生产经营者贷款担保基金,大力推行以专业合作组织为主体,由林业企业和林农自愿入会或出资组建的互助性担保体系。鼓励各类担保机构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加大对林业的融资担保服务。对以林权抵押为主要反担保措施的担保公司,担保倍数可放大到10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对参保主体办理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时,要根据其参保后的实际风险水平,适当降低贷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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