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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担心证据对自己不利偷走卷宗 自称不知违法

2010年03月15日02:18
  本报讯(通讯员余敬海麻玉国记者刘丰)郧县一男子担心证据对自己不利,竟然寻机将审理卷宗偷走。昨悉,法院勒令张某作出书面检讨,将视情况进一步处理。

  不久前,郧县谭山镇村民张某因邻居占用公共通道发生纠纷,向十堰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3月5日,申请人张某来到市中院立案大厅,谎称咨询立案事宜,要求查看卷宗。随后,张某趁法官不注意,偷偷将两本卷宗藏进衣服里离开。

  当天,办案法官整理案卷时,发现两本卷宗不知去向,立即向上级汇报,后通过法院监控录像发现是张某所为。3月8日,法官传唤张某到法院接受询问。3月9日,张某带着案卷来到法院。他说并不知道这样做违法,只是担心证据对己不利。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以其它方式阻碍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经查,卷宗完好无损,鉴于张某认错态度较好,法院作出上述决定。
责任编辑:刘士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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