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5·12”汶川大地震中,一些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遭受了严重损毁,有的房屋倒塌致使案件卷宗灭失、证据不在,有的是办案人员遇难,还有就是被告人死亡,因为这些地震次生因素而“停摆”的案件,还办不办下去,怎么办下去?这一连串的问号是这些案件当事人急需要得到的答案。
灾区的一些法院从以人为本、尊重法律出发,正尝试着把这些问号“拉直”,为灾区营造和谐的司法环境。
问号:被告人遇难(失踪)
解答:法院裁定中止审理 2008年4月11日,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王一强、李永平、黄兴华犯抢劫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马某附带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但在绵阳中院审理过程中,因四川汶川大地震,羁押被告人黄兴华的北川县看守所被损毁,黄兴华失踪,同被羁押在北川县看守所的李永平和关押在江油市看守所的王一强幸免于难。
该起抢劫案件系三被告人共同预谋、实施,尽管三被告人只抢得人民币200元、一部价值615元的爱立信手机、一张一美元的面钞,装有1.5万元的保险柜最终被遗弃在作案现场附近,但三被告人当场用菜刀、匕首猛砍被害人杨某头部、颈部等部位,致杨某头部、颈部、腰部40余处锐器伤,失血过多当场死亡。目前由于被告人黄兴华失踪,致使案件原有事实、证据出现“松动”,尤其是被告人黄兴华的供诉必将因其失踪失去证明效力或证明力不足,而且,另外两名被告人可能会将罪责推给死去的被告人。
由此可见,被告人黄兴华的失踪将影响审判的正常进行。为了应对这一突发事件对此案造成的影响,近日,绵阳中院对此案作出裁定,中止本案审理。绵阳中院(2008)绵刑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引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即“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作为裁定的依据。绵阳中院认为,中止审理并不是撤销案件,一旦条件和证据成熟就会恢复审理。
在地震中失踪的被告人黄兴华的指定辩护人、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何立群认为,及时中止本案的审理,重新围绕幸存的被告人进行调查取证,不把因失踪甚至遇难而无法质证的被告人的供诉作为依据,体现了灾区的司法机关遵循的法治精神在地震中没有倒。而且,法院及时作出中止裁定,有利于失踪被告人的权利保护,至少被告人黄兴华在羁押期间因灾失踪在通过法院裁定后可以得到确认,他作为受灾群众的基本权利应当得到保护。
问号:办案人遇难
解答:公安机关同意取保嫌疑人 成都人代某在地震前因在北川县城所在地的曲山镇涉嫌盗窃车电瓶,而被北川县公安局曲山派出所抓获,办理代某案件的是曲山派出所民警李宇航。地震引发的大面积山体滑坡将曲山派出所埋平,李宇航和其他7位民警被巨石和泥土掩埋,不幸遇难。这位25岁的年轻民警是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副局长李跃进的独生子,他的遗体直到5月15日上午才被他的父亲和战友们挖出来。昼夜坚守在抗震救灾一线未能顾及寻找儿子的李跃进,见到儿子的遗体,用笔在李宇航的衬衣左胸上写下了他的警号“033138”。这一定格的画面成为地震灾区令人感动的画面之一。李宇航也被记在了遇难人员的名单中。
随着李宇航的遇难,他所承办的案件也成了“悬案”。代某的案件便是其中的一起。由于代某的案件由李宇航办理,没有其他民警了解案件的情况,派出所又整体被埋,证据和物证全部丢失,就目前情况,代某的案件再继续办下去已经不可能。案件不能继续办理,代某还关押在拘留所里怎么办?
“公安机关已同意先对代某办理取保候审。”为代某提供法律帮助的四川石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国章说,他已经与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就代某案件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沟通,公安机关从保障人权的角度考虑,同意尽快办理取保候审,“这两天我正在办理代某取保候审的相关手续,考虑到地震受灾,取保候审采取人保,以减少经济负担。”
北川县公安局一位民警说,同意对像代某这样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取保候审,除了尊重“疑罪从无”的法律精神,还基于两种情况考虑:如果案件的证据最终无法补充,将很难对他们提起诉讼,继续羁押无法保障他们的权利;即使以后通过补充侦查获取了相关证据,补充侦查工作当前也难以进行,继续关押可能造成超期羁押,有违法律。
和北川县公安机关处理此类案件基本类似,北川县检察院对于存在于该院的批捕、公诉环节的震前案件,也因为卷宗及证据因灾灭失,对犯罪嫌疑人多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办法处理。北川县检察院副检察长王富全说,该院批捕环节的3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已经办理了取保候审,公诉环节羁押的6名犯罪嫌疑人中取保候审了5人,“这些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中多是涉嫌盗窃、寻衅滋事等可能判处3年以下徒刑、拘役、管制的人。”
问号:轻微犯罪嫌疑人受灾
解答:不起诉决定以支持重建家园 2007年6月间,安县高川乡泉水村11组村民马从跃连续多日从本乡天池村李远顺承包的山林砍伐林木,结果被李远顺雇请的护林人员当场抓获。今年4月28日,安县公安机关以马从跃涉嫌盗伐林木罪,将马从跃案移送到安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地震发生后,安县检察院的公诉科人员按照审查时限,克服余震到马从跃家提审马从跃(马从跃在移送检察机关前已取保候审),得知马从跃家房屋倒塌,受灾严重,马从跃和家人被疏散到受灾群众安置点。安县检察院公诉科长周孝东带着办案人员找寻多个安置点,最后在安县沸水镇的受灾群众安置点找到了马从跃。
“马从跃认罪态度很好,表示愿意补栽好盗伐的林木,院里决定对马从跃不起诉,以支持受灾的轻微犯罪嫌疑人重建家园。”周孝东说,马从跃盗伐的林木刚刚超过盗伐林木罪的犯罪起点,又有悔罪表现,可以不判处刑罚。而且,现在受灾群众受损严重,灾后重建家园的任务很重,“地震破坏了他们的家园,让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保全轻微犯罪嫌疑人家庭完整,可以在地震中彰显法律的社会责任。”
据了解,一些灾区公安、检察机关震后对一些交通肇事、轻伤害等类型的案件,通过调解和和解,在受害人权利基本得到维护的基础上,立足于不处、不诉,支持轻微犯罪嫌疑人重建家园。
问号:废墟中“捡得”物品
解答:盗窃罪从重处罚 家住绵竹市拱星镇高坪村8组的毛方林地震当天撤至什邡市红白镇,当晚居住在该镇一公共汽车上。5月13日早上醒来,毛方林见地震后红白镇街面无人,便产生了去街面的房屋、商铺寻找值钱的物品和现金的想法。
在13日至15日期间,毛方林从灾民的房屋、街面超市内翻箱倒柜,“找到”了2900余元现金,“娇子”、“小熊猫”等香烟28条,数码相机2部,手机9部,金银手镯、戒指、项链、耳环等75个(枚),125型摩托车1辆。5月16日7时许,当毛方林携带“找到”的财物驾驶摩托车离开红白镇时,被巡查的民警拦截。
毛方林认为自己是从废墟中“捡到”的,不是偷的。此案到底怎么定性,是偷还是不当得利,立即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
案发当日,什邡市检察院侦查监督科便提前介入此案。该院认定应以盗窃罪论处。5月17日下午,毛方林被什邡市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什邡市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周学锋说,毛方林是在其非法占有故意的支配下去窃取他人财物的,主观上有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定为盗窃罪准确无误。
6月3日,什邡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毛方林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之所以在这么短的时间里从重判处毛方林,主要是在抗震救灾的关键时刻,毛方林的行为影响恶劣。”该案审判长毛世荣说。
问号:北川司法机关受损严重
解答:执法司法基本恢复 在这场大地震中,北川县的公检法司等部门受损非常严重,不仅房屋倒塌,而且人员伤亡惨重。北川县法院整体被埋,在职43名干警有27人遇难,其中包括院长,幸存的16人中重伤3人;北川公安局办公大楼扭曲倾斜,部分垮塌,所有基层警务室全部在地震中垮塌,派出所、看守所严重受损,20名干警遇难。北川县司法局办公楼全部倒塌,所有交通工具被深埋废墟,全局干警11人被埋。伤亡最小的北川县检察院,也有6名在职干警和退休干部遇难。而且,这四家单位的办公设备、案件卷宗、档案尽毁。
没有了卷宗,人员伤亡这么大,案件还办得起来吗?合议庭还开得起来吗?
“灾区重建需要稳定的执法环境,从地震那一天起,对于社会稳定的控制权,我们都牢牢地抓在手中。”北川县副县长兼公安局长谭佳敏说,在绵阳市局的支持和外省支援特警的支持下,北川治安稳定,没有发生重大案件。
在受灾群众安置点,负责安置点工作的司法行政人员已经调解了大量矛盾纠纷,法律服务也在一些安置点挂牌接受群众咨询,提供免费法律服务。
尽管司法审判工作恢复存在更大的困难,但是也逐渐得到恢复。暂时主持北川县法院工作的副院长桂勇说,地震时,北川法院有民事诉讼案件150多起,有一起抢劫案,审过了还没判。“由于存在案卷、证据问题,法院会依法办理。按规定,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死亡的话,案子自动终结;证据丢失的,需要择日再诉,重新举证。”
桂勇认为,对于刑事案件证据,灾区各公检法系统都或多或少面临这样的问题,现在已经给最高人民法院打了报告,汇报此事,相关问题会有权威解释。
本报成都6月16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