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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局:餐饮许可证一旦吊销 负责人行业禁入

来源:新京报
2010年03月16日02:27
  本报讯(记者廖爱玲)在昨晚的央视3·15晚会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外发布《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并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餐饮许可证一旦被吊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

  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对餐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申请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

  国家药监局食品安全监管司司长徐景和介绍,这两个办法是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的,均于2010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规定,餐饮服务者应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及要求从事餐饮服务活动,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一旦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

  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则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餐饮服务经营规模,建立并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量化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徐景和表示,消费者有权举报餐饮服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及时进行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李恺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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