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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股指期货规则初步确定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3月16日07:58
  债券型、货币市场基金不得投资

  持仓规模:每一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合约不超基金资产净值的10%,卖出合约不超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总投资头寸:普通开基持有的买入合约与有价证券市值总和限制在基金资产净值的95%之内

  限制日间回转交易:日交易合约不超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中国证监会15日公布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指引》征求意见稿,对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参与程序、比例限制、信息披露、风险管理、内控制度作出明确规定。

  《指引》规定,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保本基金可以投资股指期货,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则被排除在门外。

  《指引》从五方面严格限制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比例:

  一是控制持仓规模。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二是控制投资杠杆。为防止基金利用期货投资的杠杆特性增大投资风险,将基金的总投资头寸,即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总和,限制在基金资产净值的95%或100%之内。

  三是限制日间回转交易。为避免基金利用日间交易频繁开仓、平仓,《指引》要求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的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四是保持基金风格稳定。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应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避免基金通过股指期货变相扩大或者降低股票投资比例、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五是保持基金的流动性。开放式基金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保证金后,还应保持不低于5%的现金;封闭式基金、ETF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保证金后,应保持不低于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应对补充保证金的需要。

  对于基金合同中并无股指期货参与办法等相关说明的老基金,中国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基金、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要求,决定是否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拟参与的,基金管理人应修改相关合同,履行相关程序,明确相应的投资策略、比例限制、信息披露方式等。

  《指引》实施后申请募集的基金,拟参与股指期货投资的,应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方案等募集申报材料中列明股指期货投资方案等。

  这位负责人还表示,为给下一阶段产品创新预留空间,今后一些以股指期货为重要投资手段和产品的特殊基金,投资比例将不受上述限制。另外,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其背后是抗风险能力较强、资金门槛较高的投资者,在投资比例方面,肯定会宽松一些。(上海证券报)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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