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岛保护指向第二海洋经济区
海岛是划分内水、领海和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等管辖海域的重要标志。领海基点是划定领海的起始点,中国已经公布了77个领海基点,全部位于岛礁上,因此海岛在国家权益维护和海防安全中举足轻重
《望东方周刊》记者米艾尼 | 北京报道
自3月1日起,起草历时七年、于2009年末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正式施行。
大部分国家都对本国的海岛保护进行了立法,如日本制定了《孤岛振兴法》、韩国制定了《岛屿开发促进法》等。所以《海岛保护法》一经出台,就受到了周边国家的密切注意。
一座座海岛,不只是新的利益增长点,它关系到国家海洋权益的保护,而这部新法的出台,确立了中国海岛管理的新格局。国家海洋局海岛处具体负责海岛工作的人士对《望东方周刊》说:“这部法律对于我们国家而言,事关国家海洋核心利益,涉及面很广。”
岛礁上的领海基点
《海岛保护法》设立了海岛保护规划、海岛生态保护、无居民海岛国家所有权及有偿使用、特殊用途海岛保护、监督检查等五项基本制度。
据上述人士说,这部法律所关注的核心问题之一,就是对于无居民海岛的保护。
国家海洋局曾统计,我国无居民海岛约占海岛总数的94%,而总面积只有400多平方公里,仅占海岛总面积的1%左右。在弹丸之地的小岛上引入多部门来管理,从行政管理成本来说是十分不合理的。
为此,《海岛保护法》中规定,我国的海岛保护采取分部门协作和集中统一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岛是划分内水、领海和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等管辖海域的重要标志。领海基点是划定领海的起始点,我国已经公布了77个领海基点,全部位于岛礁上,因此海岛在我国国家权益维护和海防安全中举足轻重。
海岛保护法明确规定,国家对领海基点所在海岛、国防用途海岛等特殊用途海岛实行特别保护,对这样的岛屿,国家海洋局正在抓紧与有关部门协商研究保护的政策、制度以及相关标准规范。
“过去我们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有限,很多重要的领海基点岛屿受到了自然和人为破坏,甚至于有的领海基点可能面临灭失的危险,我们会马上对这样的海岛进行抢救性保护。”
这位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对这些海岛进行大规模调查, 全面掌握这些涉及国家核心利益海岛的基本状况,其中也不排除可能在领海基线附近发现新的海岛。
一座岛屿,无论大小,只要确定其所属,以其为半径,就可确定出周边12海里的领海,甚至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因此,如果真的出现新的领海基点,我国的海洋版图就可能重写。
第二海洋经济区
1958年9月,为了维护国家领土主权的形势需要,中国政府发表关于领海的声明,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这催生了新中国第一个关于海洋的法律性文件。
上世纪90年代后,我国相继颁布了《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等法律法规,但与一些先进海洋国家相比,在海洋综合管理法律法规方面还存在差距。
在这部关于海岛的法律背后,国家还有更宏大的设想。
“国家未来的方向和目标,是要构建一个以海岛为依托的第二海洋经济区。”该负责人解释说。
中国社科院海洋法专家王翰灵参与了《海岛保护法》的修订,在谈到无居民海岛的问题时,他对《望东方周刊》说:“这部法律明确规定了无居民海岛必须在规划确定可以利用的前提下有偿使用,这就确立了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查批准、有偿使用等制度,这样做的目的,是从根本上规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秩序。这要求有关部门首先要制订海岛保护规划,尤其是可利用的无居民海岛的保护与利用规划。”
他透露,目前,国家财政部、国家海洋局正在共同制订《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办法》,以实施有偿使用制度。
对于这部法律的实施,王翰灵也不无忧虑。
“首先是对目前‘三无’现状的整治问题。我国海岛开发和利用长期处于无序、无度、无偿的状态,有些岛屿的不合理开发和设施已经‘既成事实’,清理起来会面临诸多复杂的问题和困难。”
另外,他认为该法与现有的一些法规和办法可能存在矛盾和冲突,需要协调。该法规定的制度从建立到完善需要一个过程,以后可能还面临修改、补充的问题。
“更重要的是,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各部门之间、各行业之间在岛屿规划、开发、保护及有关执法工作中也可能出现矛盾,这些关系都需要协调好。这是一个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