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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统计法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图)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3月17日08:21
  统计法修订,严防官员“造假”,杜绝“数字出官”。

  CFP提供

  阅读提示:2009年,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公布了本地区上半年的GDP。经统计,各省、市、自治区GDP之和比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多出1.4万亿。该数据公布后,一度引发公众对统计数据“注水”问题的强烈反响。国家统计局官员称,两者之间存在差异,既有重复统计的因素,也有使用的基础资料不完全一致的因素,但也不排除个别地方政府领导为了考核过关或政绩需要而高估GDP数据的现象。

  针对社会各界深恶痛绝的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数据等造假现象,修订后的统计法加重了对这些行为的处罚力度。国家统计局政策法规司司长程子林说,统计法强化了法律责任,并增加了“监督检查”一章,为打击弄虚作假的统计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三个不得” 防止行政干预

  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是统计工作的生命。然而,由于干部考核机制及考核指标体系不够完善,诱发了一些地方领导干部互相攀比的心理,统计数据“注水”、数据“出官”现象已成为公开的秘密。另一方面,原统计法自身存在的“漏洞”,客观上为某些地方领导干预、篡改统计数据打开了方便之门。如原统计法规定,“如果发现数据计算或者来源有错误,应当提出,由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有关人员核实订正。”这条规定在修订后的统计法中已被删除。

  为防止领导干部干预统计数据,修订后的统计法明确了“三个不得”:“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重庆市曾发生过某区负责人认为本区的经济指标太靠后,没有达到预期目标,指责统计局工作“没做好”,把统计局长调离一事。如今,谁如果违反了上述“三个不得”,根据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将受到记过或者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甚至开除公职的处分。

  监督检查 提高执法能力

  统计部门缺乏有效的监督检查手段,是造成统计监督不力、违法难究的重要原因之一。与此同时,统计执法也面临诸多困难。有的地方以保护投资环境为由,划定禁区,限制甚至取消统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有的地方领导担心统计执法会使本地区统计数据“不好看”,影响政绩,不支持甚至压制统计部门执法办案,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弄虚作假现象;有的基层单位对统计执法不配合,有的公然抵制统计部门的检查,造成统计执法中取证难、处理难、执行难。

  修订后的统计法增设了“监督检查”一章,赋予政府统计机构更大的监督检查权和处分建议权。

  “监督检查”一章,授予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的6项权力,如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等,同时规定了有关单位、个人配合检查和核查的义务。这对于提高统计部门的执法能力,解决长期以来统计监督检查缺位、乏力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特别是统计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时,认为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该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此项权力用好了,对统计违法者将产生强有力的震慑作用,能够有效抵御和排除地方、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干预统计数据的行为。

  法律责任 加大惩处力度

  今年年初,四川省统计局通报了2008年9月30日以来全省统计部门查处的13件统计违法案件。在这13起违法案件中,瞒报统计资料的就占了8起,其中尤以单位瞒报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案件最为突出。四川省旺苍县某公司2008年平均职工人数188人,上报的2008年“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为51.8万元,实际为526.6万元,瞒报90.2%。该企业有关人员解释说,误把计算单位“千元”看成了“万元”。

  2009年,陕西省统计部门共查处各类统计违法案件965起,其中瞒报统计资料的占38%,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占28%,虚报统计资料的占16%。其中在杨凌示范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报送的2007年《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销售和空置情况》报表中,“出租房屋面积”、“空置面积”等指标均未填报。经核实,2007年出租房屋1245平方米、空置面积27987平方米。“商品住宅销售套数”虚报170套,虚报率为106%。

  统计法对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企事业单位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等5类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罚款上限由原来的5万元提高到20万元。

  统计法还增加了有关负责人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法律责任。因为在统计执法实践中,往往不容易获取有关负责人强令、授意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虚报、篡改数据的证据,以致让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逍遥法外。统计法的这一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原统计法在这方面的不足。

  对于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晋升职务的人,统计法做出处罚规定:除了对其弄虚作假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要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获得的物质利益,撤销晋升的职务。

  严防统计数据失真,必须管好管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为此,修订后的统计法在原统计法的基础上又增加了7类针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违法行为,如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要求统计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等等。

  链接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六条

  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七条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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