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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方法院要求法官对审理案件终身负责

来源:新华网
2010年03月17日15:10
  新华网兰州3月17日电题:中国地方法院要求法官对审理的案件终身负责

  新华社记者 宋常青

  中国西部一家基层法院作出规定,法官必须对自己审理案件的质量终身负责,出现问题后不能因为时间、岗位和职务变化而免责。

  作出这一规定是甘肃省会兰州市的城关区人民法院,位于中国西北地区。这家法院要求所有法官签订责任书,对自己依法履行法官职责和对所审理案件终身负责作出承诺。

  这是甘肃省法院中首次要求法官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城关区法院调研室主任刘一俊表示:“这能有效提升法官审理案件时的责任感,有效压缩法官随意审判和违法乱纪的空间。”

  城关区法院近年来也曾有法官因枉法裁判等行为受到责任追究,部分法官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在社会上和系统内部造成了负面影响。“作出这一规定,就是要让每一位法官意识到,审判随意的后果就是在自己的履职经历上留下污点,对案件不负责就是在拿自己的前途赌博。”她说。

  司法机构是维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防线。现今中国司法工作日益开放、透明,越来越为公众所关注,执法不公、不廉行为一旦曝光,会迅速成为社会焦点,引起民怨。确保司法公正和规范,已是大势所趋。城关区法院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就是在这一环境下出台的。

  城关区法院院长李恩崇表示,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是法院完善内部监督的重要措施之一,能对法官进行有效约束,有利于确保司法公正、高效、廉洁。

  规定在法院内部产生了很大的震动。一些法官认为,这种无论岗位、地位和职务等如何变化终身负责的做法,打破了传统的以岗定责、以岗追责的惯例,让审判质量考评和责任追究伴随法官终身,确实有很好的督促和约束作用。在为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叫好同时,需要看到中国尤其是西北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法院,法官数量不足已经成为当前提升审判质量的掣肘。

  “基层法院面临的现实难题之一,就是人少案多,平均工作量不断加大,这对案件质量造成了影响。”刘一俊介绍,随着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要求日益提升,法官主观上提升案件审理质量的愿望不断增强,但由于当前社会矛盾相对集中,群众依法维权意识明显提升,案件数量不断增加,给本就紧张的审判工作增加了压力。

  城关区法院在编职工237人,直接负责案件审判的法官不到100人。2009年,城关区法院审理案件超过9000起,平均每人要审理近百起案件。

  尽管面临一些现实困难,但在中国,对法官审判质量提出更高要求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和现实迫切性,这一趋势已经不可逆转。

  长期以来,因为司法诉讼导致的上访案件一直在中国各地上访案件中占很大的比重,部分地区涉法涉诉类上访甚至达到了总量的80%以上。这种情况已经引起了中央和各地政府的高度关注,规范司法行为,是从源头上消除上访的重要措施。

  在中国其他基层法院,近年来也陆续开始类似的提升法官审判质量的探索。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质量记入法官执法档案,伴其终生;同甘肃紧邻的宁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了改判、发回重审案件主观过错处理办法和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办法,严肃追究主审法官责任。

  部分法律界人士表示,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无疑会给法官造成巨大压力。但没有这道“紧箍咒”,审判责任很可能因人事变迁或者时间推移变成一笔糊涂账,案件审判毫无顾忌、充满随意性的可能也大大增加。

  “这一制度的意义是深远的。”甘肃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智俊表示,只有让法官小心谨慎地行使权力,出现问题后哪怕退休在家也要为之付出代价,才能够真正形成对法律的信仰和敬畏,这也是形成真正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
责任编辑:黄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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