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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农信社近10人窝案开审 案犯单笔受贿300万

来源:21世纪网-《21世纪经济报道》
2010年03月18日02:46

  张友

  单笔受贿300万 四川农信社窝案开审

  于2009年曝光的四川省农村信用联社(下称“四川农信社”)窝案(本报2009年11月26日《四川农信联社爆回扣窝案 神秘律师制造金融风暴》曾有报道),相关涉案人员已相继进入审理阶段。

  这包括四川农信社主任李永真、纪委书记朱铁兵等在内的近10人,审理在不同法院独立进行。

  今年1月,原宜宾市翠屏区农信社理事长周晓刚在四川资阳受审;原宜宾中院民二庭庭长周熙已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四川家良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家良在资阳中院审理中;原四川农信社宜宾办事处主任胡敏案则将在本月30日开庭。

  随着审判的进行,案情也逐渐清晰。按照检方的调查,周晓刚收受贿赂多达200万元;而胡敏为一家矿产企业组织联合贷款,一笔就收受了300万元。

  2月初,四川省纪委正式通报了李永真、朱铁兵严重违法违纪案件。目前李永真案还在调查阶段,尚未移交法院。

  李、朱二人被带走7个月以来,四川省农信社主任、纪委书记职务一直空缺。不过,农信社的业务似乎未受重创。2009年末,其存款余额3478亿元,贷款余额达2303亿元,贷款总额在四川主要金融机构中排第一,全国农村信用社中第七。

  联合贷款牟利

  检方调查发现,胡敏主要通过联合贷款的方式获利。

  胡敏算得上是农村信用社系统的资深人士,1998年起就一直与信用社打交道,四川省农信社成立后,胡就担任宜宾办事处副主任,主持工作。

  办事处作为省联社的派出机构,在省联社的授权下履行对所辖农信社的管理职能。“权力非常大。”宜宾当地一位县信用社人士说。

  办事处最核心的两张牌是人事权和贷款审批权。“达到一定的金额我们必须上报到办事处,他们审批后我们才能放贷。”该人士说。2009年底,办事处贷款审批权才取消。

  贷款审批权成为胡敏谋取利益的工具。

  2008年,当地一家主要民营煤矿企业因未获得商业银行贷款,转而寻求信用社的支持。其资金需求多达2.5亿元,当地任何一家信用社都难以完成。组织银团贷款成为必然。

  “我们有银团贷款管理办法,有比较明确的规定。”上述人士说。办事处有时会参与一些项目的前期调研,有时则让各县信用社自己调研,而无论参与与否,银团贷款的最终材料都要上报到办事处。

  宜宾辖区内的10家区县信用社全部参与了2.5亿元的银团贷款。这些机构的注册资本金一般在3000万元上下,如翠屏区信用社为3125万元。按单笔贷款不能超过资本净额的10%计算,考虑其他事项,翠屏区信用社的单户贷款大约在350多万元。10家信用社贷款额约在3500万元。2.5亿元已大为超过信用社的承受能力。

  尽管如此,上报后,该笔银团贷款顺利通过。背后的“潜规则”是,该企业向胡敏送去了近200万元的现金。

  这还不是胡敏最大的一笔“交易”。胡如法炮制,为当地另一矿产企业贷款约1.9亿元,并从中收取“好处”300万元。据检方调查,胡敏收受的贿赂共约650万元。

  上述大额银团贷款考验着信用社的风险承受能力,不过当地多位人士认为并无风险。“这些贷款省联社都检查过了,并无风险。”一位参与2.56亿银团贷款的信用社人士不以为然,“企业经营是正常的,资质是齐整的,企业账上随时都有上千万元的现金。”

  落空的“大单”

  在上述2.56亿元银团贷款中获得好处的不只胡敏,拥有实际贷款权的周晓刚也分享到了利益。不过记者未获得具体金额。

  银团贷款要上报,周晓刚对一般的贷款则有绝对的话语权。

  翠屏区信用社的章程规定,940万元以上的贷款要上理事会,而理事会实际上已成为摆设。

  一份委托书显示,“周晓刚受曾世强等296名自然人委托,行使在信用社的668.945股的一切股东权利和义务。”翠屏区信用社股本金为3125万元,周晓刚拥有21%的投票权。在股权极度分散的信用社,这意味着拥有了足够的股权。此外,周本身直接持有信用社15.32万股。

  这使周有足够的机会牟利。一位接近周晓刚案审理的人士介绍,周收受十余次“好处”共近200万元,并有一次行贿。在农行托管信用社期间,宜宾市农行从当地10家信用社一共调走了约1亿元资金用于投资,此后一直未归还。

  2007年,上述资金本息已经变为2亿元。为追讨此笔资金,张家良作为农信社的风险代理律师介入。张是四川省农信社的法律顾问,几乎垄断了该机构的所有案件代理。

  由于案件标的巨大,已达到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门槛,周晓刚等采取化整为零的办法,将10个区县联社分别起诉,从而降低起诉的标的额,达到在宜宾审理的目的。此过程中,周开始寻求原宜宾中院民二庭庭长周熙的帮助,并向其行贿20万元。

  2008年,宜宾信用社方胜诉,并从农行获得了本息约2亿元。按约定,张家良可以获得10%的风险代理费,以2亿元计即2000万元。外界流传着一个说法:作为张家良的介绍人,周晓刚将与张“三七分享”这笔代理费。

  不过,尚未分账,案件就已爆发。“诉讼是赢了,但我们还没有支付代理费,张家良就被带走了。”宜宾某县信用社人士证实。

  激辩受贿身份

  审理已渐次开始。

  周熙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她不承认,但又不能证明自己的清白。”上述了解此案的人士说。审理时,周更是放声大哭。无人能分辨其泪中包含的是委屈还是后悔。

  检方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周晓刚进行了指控。“事情非常清楚。”一位了解此案的人士说。案发后,周已退还了全部受贿所得。尽管已进行一审,但此案尚未宣判。

  胡敏案则略显复杂。尽管其已退还全部赃款,并有重大立功表现,但控辩双方对于其是否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受贿分歧较大。

  “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责任差别太大。”一位律师介绍。

  根据《刑法》,国家工作人员犯受贿罪十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可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而非国家工作人员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并处没收财产。

  “信用社办事处人员应该不算国家工作人员。省联社只是受省政府委托来管理信用社,行使的是行业管理职能。从股权看,省联社是县联社出资组建的,也无国有股权。”一位农村商业银行人士认为。胡敏的辩护律师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

  本月30日也许会有一个结果。

责任编辑: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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