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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科长称受贿为分发过节费 下属均称没拿钱

来源:华商网-重庆时报
2010年03月19日08:48

  昨天,站在渝中区法院审判席上的杨某一脸委屈状,他是渝中区一单位计财科科长,因为涉嫌受贿罪而接受审判。当公诉人提到其中下属单位送的2万元过节费时,杨某坚称是科室员工一起分了,而员工们却说“任何时候,从来没拿过科长的过节费”。

  科长承认

  收了承建商的贿款

  杨某现年45岁,从1995年开始出任渝中区某单位计划财务科副科长,2003年到2009年12月案发止,出任科长,负责单位工作任务计划的编制,下达计划的调整以及全单位各科室及下属单位的各项资金管理和划拨工作等。

  检方指控:在杨某任科长期间,该单位进行了几次办公楼及经济适用房等基础建设,承建商为了能够早日拿到工程款,8次向杨行贿,总金额达3万元整。对此,杨某当庭予以全部承认。

  检方还指控,杨某利用对下属单位财务管理的职务之便,收取好处费,共计2.6万元,除6000元是两个下属单位主动给的之外,另外2万元属于索贿。

  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显示,2007年和2008年的春节前,杨某向下属某局局长徐某提出,给科室人员一点“拜年费”。“想到计财科在财务划拨和审计方面对我们有很大制约;而且这两年局里人员减少,但杨某并没有减少对我们的经费拨付。”徐某便分别给了杨某一万元作为对计财科工作人员的“慰问”。但钱怎么分配的,徐某表示并不清楚。

  杨某在检察机关调查时也曾承认,由于下属单位是报账制,计财科先下拨预付款到基层单位,然后再审核其报销票据。所以下属单位逢年过节自然会“慰问”他们。他确实收过这些钱,但杨某坚称他没有索贿。

  “每年春节前,我们单位各科室和下属单位之间都有团拜。”每次吃饭后,下属单位还会给个小红包。2007年及2008年春节,计财科并没有和徐某所在单位“联欢”,所以对方给了现金取而代之,并不是他提的。其次,他说那钱是徐某给科里的过节费,他已经全部交给科里的会计,由他们拿去分配给科室人员。但检方随即出示了该单位计财科4名工作人员的证词,4人均称,不仅那两年,任何时候杨某都没有发过“过节费”给他们。

  杨某:为员工“谋福利”却没好报

  “天地良心啊!确实每年都发了。”听到从前的下属众口一词,杨某叹了口气,说这些证词都是他“遭了”之后提取的,真是墙倒众人推,好心没好报。他说,“作为科室领导,过年过节不给大家发点钱作为福利,不太好。”对杨某这种说法,审判长幽了一默,“那不见得,我们庭长过年就从来不给我们发钱。”

  收下属单位“过节费”

  算不算受贿?

  在辩论阶段,公诉人称,杨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3.6万元,并索取贿赂2万元,属于从重处罚的情节。

  杨某的辩护律师称,有一些“细节”上要为杨某说话。他认为,既然徐某等两名下属单位的负责人给了杨某“好处费”,而且是以单位的名义,但这些钱并没有在其单位账上有所体现,是证据上的瑕疵。

  其次,他认为,机关单位内部的上下级科室逢年过节给些“过节费”是一种普遍的现象,也是合理的。退一步讲,杨某收钱后没有发给科室员工,而是私吞了,但他并没有给对方谋取什么利益,如果收这种钱也算受贿,难免有些罪名“扩大化”的嫌疑。

  杨某在最后陈述时悔过道,他收这些钱都是逢年过节的时候,而且觉得金额小,没什么,确实是不懂法的表现。根据检方指控,杨某每次收取从1000元的提货卡,至两三千元的现金。单笔金额均没有超过5000元。

  公务员:

  其实这种情况很普遍

  “这种情况在机关和事业单位其实是比较普遍的。”昨日,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公务员向记者透露。过年过节,下属单位向上级单位的相关处室、科室“拜年”,不仅领导有份,对上级单位的普通工作人员也会“意思意思”。

  她称,她所在科室并不是单位的“实权部门”,但每年春节、中秋之际,10多个下属单位都会来“表示”一下,多为给现金或提货卡,普通工作人员500~1000元不等,“领导更多一点”。

  律师:

  大多是违规,达不到犯罪

  就此,重庆市仁政律师事务所的许笑鞅律师认为,这是机关单位的一种“通病”,大多数情况下,这种行为是违规,而达不到违法犯罪。

  把钱分给大家

  员工算不算共同受贿?

  许律师称,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是否构成行贿受贿的重要界限,在于收受利益者是否为对方谋取利益,但在同一单位的上下级之间,本来就有直接利益关系,所以很难分辨。但如果收受利益者接受了下属的某项具体的请托事项,比如,划拨资金、个人职务升迁等,收受金额又达到了法定界限,那就可能构成受贿。

  “受贿者是否把钱分给了自己办公室职员,这只是个情节问题。不影响量刑。”许律师称,这种情况下,分到钱的工作人员尚不构成共同受贿。

责任编辑:新闻公共帐号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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