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民警违法捞人受贿六万庭审曝接受性贿赂
来源:
人民网
2010年02月23日13:39
捞人串串拉拢民警不择手段
行贿不说还要主动送“小姐”
市公安局刑警总队原民警魏某被拉下水,昨日在渝中区法院受审
为了成功捞出劳教人员,捞人串串不择手段,不但送钱,而且还送“小姐”,结果把市公安局刑警总队民警魏某拉下水。昨天,涉嫌受贿6.3万元的魏某在渝中区法院受审。
违法捞人收了六万三
魏某41岁,2009年9月被捕前是市公安局刑警总队民警。
检方指控,2006年至2007年期间,魏某在市公安局“三基办”工作。“三基办”经常要到市局各部门了解相关情况,对一些部门甚至还有制约作用。魏抽调到“三基办”后,才认识了该局法制处的相关人员。
法制处的一项职责是负责审批劳教所外执行。所谓劳教所外执行,就是在劳教期间,如果劳教人员家庭经济困难,或有特殊疾病等原因,当地派出所也愿意监管的,可以申请在所外执行,并由法制处按规定审批。
检方指控,魏某就是利用了法制处相关人员的职权,违法为4个有前科的劳教人员办理了劳教所外执行,并从中收取6.3万元“好处费”。而按照规定,有前科的劳教人员是不符合所外执行条件的。
法庭曝出接受性贿赂
那么魏某是如何揽“业务”的呢?法庭调查显示,他是通过捞人串串陈某的中介。陈某的证言称,“魏哥”有次告诉他,以后要办劳教所外执行,直接找自己,并给他15%的回扣。后来,他找“魏哥”办了几次,都是刚送劳教不久后就出来了。陈某称,虽然“魏哥”说好给他15%的回扣,但第一次却没兑现,后来几次他都是直接从劳教人员家属送的钱中扣除回扣,再把剩下的钱交给“魏哥”。有时他打牌输了,还给劳教人员多报价,然后把多要的钱私吞了。
除了直接给“魏哥”送钱外,陈某还自曝送过脑白金和“小姐”。他称,“小姐”是花钱到发廊找的,目的也是讨好“魏哥”。
魏某称,有次他加班晚了,就在大坪一家招待所开房休息。是“小姐”自己到他房间的,陈某没有上楼。
辩称没有受贿条件
检方认为,魏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已构成受贿罪。
魏某辩称,他从事公安理论研究工作10多年,但一直没有经手过案子。同时,他并不是在“三基办”时认识的法制处的人,在工作上也对法制处不构成制约关系,所以不存在利用职权,没有受贿的条件。
魏某还称,指控的4人中,他只记得帮劳教人员柏某办过事,其他都没印象。
因案件争议较大,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记者 罗彬
哪些性贿赂可能治罪
现实生活中,向贪官进行性贿赂的版本较多——有的出钱包二奶,有的直接请小姐,甚至有的女人为达某种目的直接献身。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主任、刑法学教授孙渝称,这些性贿赂中,有的应算受贿,有的无法治罪。
为贪官包二奶买单算受贿
孙渝称,这种情况实质是让贪官免费进行了性消费,而二奶的消费是行贿人在买单,实际是能够用金钱来量化的。行贿人就是利用能够量化的金钱为自己谋取了利益,符合行贿受贿违法的行为特征,应对贪官以受贿罪治罪。
花钱找“小姐”送贪官算受贿
孙渝称,“小姐”是一种特殊商品,类似于旅游等。给贪官送“小姐”,贪官得到的是“一次性消费品”,这与行贿人送别墅、汽车的本质是差不多的。因为行贿人送“小姐”是花了钱的,可以量化,所以请“小姐”的钱也应计入受贿金额。
女职员投怀送抱不算受贿
一些女性为了职务升迁或者得到业务,主动向掌握权力的官员投怀送抱,官员是否算受贿?
孙渝称,从现行《刑法》看,贿赂行为的罪与非罪,贿赂罪的量刑轻重,都依贿赂的财物数额大小而定,故缺少了贿赂物,便无行贿、受贿罪可言。女职员利用自己的身体主动献身,无法用金钱来量化,实为“权色交易”,目前不能算犯罪。
专家建议增设“性贿赂罪”
孙渝称,中纪委不久前通报的高官贪腐案中,95%的贪官都包有二奶,足以说明“权色交易”正日益成为侵犯国家工作人员公务活动廉洁性的新型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可小觑。
孙渝认为,“权色交易”在本质上与“权钱交易”并无二致,法律应对“权色交易”的贪腐行为零容忍,所以应当在立法上将“权色交易”当作犯罪,罪名就可以叫“性贿赂罪”。增设“性贿赂罪”在技术上是可行的,而且符合国际惯例。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界定,贿赂就是不正当好处。该不正当好处范围宽广,不仅包括财物,还有包括性交易在内的许多东西。 (来源:《重庆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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