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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规划管理局:住宅建筑层高不应大于3.6米

来源: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2010年03月21日09:53

  住宅建筑层高不应大于3.6米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下发部分建筑指标的补充解释

  本报讯(记者邓宇)日前,成都市规划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对《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容积率、建筑面积等指标的补充解释,对以上专业名词作出了明确解释。该解释自2010年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解释》指出,容积率系指在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总和与规划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总和为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

  “一般来说,容积率直接涉及到居住的舒适度。”据业内人士介绍,一个良好的居住小区,高层住宅容积率应不超过5,多层住宅应不超过2,绿地率应不

  低于30%,“容积率越高,就意味着居住密度越大,舒适度就越小。”

  该《解释》规定,住宅建筑层高不应大于3.6米,办公建筑、酒店建筑层高不宜大于4.9米,商业用房层高则不宜大于6.1米,而仓储、工业厂房等建筑物层高不宜大于8米。对建筑层高有特殊要求的,该《解释》也作出了明确要求。

  此外,该《解释》还规定每套住宅阳台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套住宅套型建筑面积的20%;商业、办公、酒店建筑的每层阳台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层建筑面积的15%。阳台进深不应大于1.8米。飘窗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不得小于0.45米,且凸出外墙宽度不得大于0.6米。

责任编辑:李孟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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