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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收50万帮人判缓刑 “乐助款”涉敲诈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0年03月21日10:15
  中广网北京3月21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8时25分报道,从2008年3月10日起,陈东晓被浙江省乐清市相关部门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羁押275天”。期间,陈东晓的父母与乐清市处置民间非法金融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达成协议:为了能使陈东晓获得最轻的处罚,陈东晓的父母自愿拿出50万元“乐助款”,帮助解决债权人的困难,这样陈东晓会被判缓刑,如未被判缓刑,50万元“乐助款”将完璧归赵。

  就在存入50万元的当天,即2008年12月15日,乐清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陈东晓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判决后陈东晓被释放。但是陈东晓却认为自己根本没有犯罪,所谓的“乐助款”是一种变相敲诈。

  这一案件中,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收取当事人财物承诺缓刑,是否就是所谓的“花钱减刑”、“花钱捞人”?这种做法是否合法?中国之声连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

  主持人:在经济类案件中,通过赔偿受害者损失来减轻刑罚,这种情况是不是合法?与所谓“花钱捞人”有没有区别?

  嘉宾:这个法律上的宽严相济以及花钱买刑等等,法律规定主要是用于人身伤害的案件,不适用于这种经济类案件,但是经济类案件如果从这个角度来讲,也是可以这么做的,但是有一点,由其他机关来做是不太合适的。

  主持人:在这个事件中,由所谓的“处置民间非法金融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这样一个政府部门来收钱,减轻刑罚,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有关规定?

  嘉宾:肯定不符合。我国《宪法》规定审判权归人民法院行使,凡是涉及到审判权内容的这项活动只能由人民法院来独家进行,像这种对双方进行调解,以被告人付钱作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的表现,这属于审判权的范围,不可能由其他机关来行使这个方面的权力,从这个角度讲,主体上肯定不对。

  主持人: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其中提到对于积极履行民事赔偿责任的,应当根据悔改表现予以从宽掌握。本案是否属于这种情况呢?

  嘉宾:不属于。因为那种宽严相济主要是用于人身伤害,有被告人、被害人之间关系比较明确,像刚才讲的这个案子,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侵害和被侵害的关系很模糊,没有直接的联系。究竟是不是在经济上面被告人侵害了被害人,他们之间是否有直接联系,这种联系是违反了民事法律规定还是违反了刑事法律的规定,现在不太清楚。

  主持人:在这个案件当中,当事人交了50万之后马上就被判缓刑,当事人认为这份协议是父母不懂法并且爱女心切而做的无奈选择,是变相的敲诈,您怎么看?

  嘉宾:如果说有这个事实,最后认定被告人确实不构成犯罪,那么这种所谓“花钱减刑”、“花钱赎罪”就没有基础。所有的刑事和解都要建立在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基本事实上,如果这个基础事实不存在,一切和解就是变相敲诈。但是即使不是变相敲诈也是没有法律根据的,因为没有基础。本案被告人到底构不构成犯罪,还有待于人民法院进一步的审判。
责任编辑:reny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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