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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将11类企业列入环境违法黑名单

来源:沈阳日报
2010年03月23日05:45
  本报讯(记者李海英)3月22日,记者从市环保局了解到,该局新近推出了《沈阳市环境违法“黑名单”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办法中将11类环境违法企业列入环境违法黑名单。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将受到包括上限处罚,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档案等在内的一系列处罚。

  本次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包括污染防治设施擅自停运,污染物未经处理直接超标外排的;私设暗道偷排废水的;违法超标2次及以上的或超标1倍及以上的排放水污染物的;因管理不善,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擅自建设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污染项目的;违反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的;拒缴、拖欠排污费,情节严重的;逾期未完成限期整改任务的;造成重大环境信访的;被国家、省、市环保部门查处的环境违法的以及存在其他环境违法问题的。

  上了“黑名单”将不得融资和上市

  对于被列入环境违法“黑名单”的企业,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在全市范围内采取综合措施进行全面整治,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责任分工负责具体实施。定期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公布环境违法“黑名单”企业名单、违法事实、处罚情况等信息,发动社会舆论进行全面监督;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高限处罚,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档案;对需市、区环保部门审批的企业ISO14000环境质量认证,上市、上市再融资、产品认证、产品出口等环境守法证明,企业和个人评优评先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资格认定等实施“一票否决”;暂缓企业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和验收;通报金融、商贸等相关部门,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社会征信管理系统,施以信贷等方面的限制;环境违法“黑名单”企业领导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还将把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向当地人大、政协进行通报,建议取消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资格。

  严重环境违法企业将被关闭

  办法中严格规定:“对列入环境违法"黑名单"企业要明确解决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督办程序及奖惩措施,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对于未按期完成整改的环境违法“黑名单”企业,环保部门借助社会多种力量,实施部门联动,采取多方位、多手段惩治环境违法行为。将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处理,依法对企业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特别严重的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开连续报道,报请当地政府责令其停业、关闭。对未能按期完成环境违法“黑名单”企业限期整改任务和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责任单位,将依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超出环保部门管理权限的环境违法案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有处理权限的主管部门移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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