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择手段公款出国游只违纪不违法 被指变相鼓励
来源:
正义网-检察日报
2010年03月24日01:51
3月21日央视《焦点访谈》播出《不择手段的公款出国游》称:吉林省原煤炭工业局在2007年到2009年期间,曾组织多批干部公款出国旅游。据介绍,自2007年8月份以来,一共有9批51人公款出国旅游,其中袁玉清等人一趟出国旅游共花掉119万元。
尽管中央明令制止党政机关公款出国旅游,但是公款出国旅游在有些地方还是时有发生。看看吉林省原煤炭局,人家根本不屑于偷偷摸摸,而是直接由局领导在局党组会上作出决定,在煤炭局内组织各层次的领导干部公款出国,并指定局里几个领导分别带队。而且,人家搞公款出国旅游根本不差钱,一部分人找纳税人报销(局自有经费),另一部分找下属企业报销。可是,如此既涉及贪污腐败,又涉及权钱交易,甚至就是间接制造矿难的恶劣行为,最后得到的处罚结果又怎样呢?
答案是:根本不涉及刑事法律责任,只涉及党纪政纪处分。吉林省原煤炭局局长等一干领导领受的最大处分就是“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对公款出国旅游大开方便之门的外办主任、审批处处长等则只是予以“诫勉谈话,并责令写检查”,至于其他具体参与公款出国旅游的官员们更是连写检查都给免了。试问,如此“严格惩处”,究竟是对公款出国旅游的问责呢,还是变相鼓励呢?别说一般不会出事,出了事最多也不过是写写检查,公款旅游还不是“不去白不去,去了也白去?”
公款出国旅游根本不是什么违反组织纪律的问题,而是典型的贪污腐败和公权滥用行为,必须受到严格的法律追究。否则,再多的“三令五申”也仅仅只具有做给公众看的“宣传”效果而已。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挥霍公款、寻租腐败的官员,不具有任何法律责任豁免权,不能仅以党纪政纪处分了事。倘若官员“构成犯罪”的门槛高到动辄挥霍上百万还不算违法,倘若官员头顶的乌纱帽稳固到顶风贪赃枉法还不掉,丑闻意识与责任意识已经荡涤殆尽,那么,所谓“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就是一种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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