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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淫秽物品受罚法律依据已过时 行政处罚不当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2010年03月24日01:51
  四川宜宾青年男子杨化军(化名)平时喜欢上网,出于好奇,杨化军经常浏览、下载一些黄色淫秽物品,供自己“欣赏”。宜宾市南溪县网监部门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淫秽、色情信息,遂对杨化军处以警告及罚款3000元的处罚(3月22日《华西都市报》)。

  与之前河南南阳市民任超奇案一样,南溪县公安局网监大队依据的是1997年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问题是,依据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复制、浏览“淫秽”虽然不当,但如果不传播,不用作商业用途,并不构成违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也就是说,对于相关涉黄行为的打击,仅局限于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或传播淫秽信息,而不包括从网络下载观看在内。从条文的后半段来看,在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方面,仅仅局限于“传播淫秽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第八十七条同时规定,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照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当一部旧的规章或文件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有关部门应该及时更正,即便没有得到改正,相关条款也自然失去效力,或者是相抵触的条款自然失效。

  依照立法法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法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属于“规章”,法律的效力高于规章;而且后者是1997年开始实施,前者则是2006年开始实施。警方应该按照既是上位法又是新法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而不应按照下位法且是旧法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来处理。

  对于个人浏览色情网站、下载淫秽视频,当然不应提倡,但公安机关介入管理,甚至给予行政处罚,就有“禁黄扩大化”的嫌疑。前几年,在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的陕西“夫妻看黄碟”事件中,警方当时处理的依据是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由于内容陈旧,不合时宜,该条例于2002年年底被宣布废止。从这个案例来看,治安管理处罚法颁布后,《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的相关条款过于落伍,不能作为处罚依据。
责任编辑: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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