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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盗窃车牌敲诈行为猖獗 法院量刑最高达10年

来源:东方今报
2010年03月24日09:53

  一名男子疯狂盗窃车牌讹钱,俩月内偷了19副车牌。昨日,这名男子成为郑州市首个以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和处罚的罪犯,被法院判了1年零6个月。

  ●俩月偷了19副车牌“车牌大盗”被逮捕

  2009年6月24日上午8时,郑州市中原区宋庄村的万某下楼准备取车外出时,突然发现自己的海马轿车前车牌被人盗走。汽车的前车窗上夹有一张字条,字条上写着:“要车牌,158×××××350。”

  为了取回车牌,万某依照字条上留的电话号码拨打了电话,对方要求他往指定的银行卡上汇200元钱。

  2009年6月25日,这名盗窃车牌进行敲诈的男子再次作案,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讯问,该男子名叫孙亚南(曾用名孙大圣),现年23岁,系河南省尉氏县大马乡后宫村农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至6月,孙亚南携带螺丝刀、手电筒等作案工具,盗取汽车车牌19副,敲诈得逞10余次,共计2000余元。

  2009年11月5日,孙亚南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逮捕。

  ●车牌的第二身份是国家机关证件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本案中,被告人孙亚南盗窃汽车牌照19副,还伴随敲诈钱财的行为,这属于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牵连犯。因其敲诈钱财数额较小,尚未达到犯罪起点,按照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认定被告人孙亚南已构成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第7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牌证及机动车入户、过户、验证有关证明文件的,依照刑法第280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将国家机关证件的外延涵盖了机动车号牌。据此,法院判处孙亚南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

  宣判后,被告人孙亚南不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昨天,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改变法律适用严打盗牌行为

  “以涉嫌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来适用法律,对打击盗窃车牌违法行为,震慑此类违法犯罪分子能起到很好的作用。”河南省新密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陈松坡告诉记者,目前,盗窃车牌的行为在某些地区十分猖獗。由于汽车号牌本身价值并不大,犯罪嫌疑人盗窃车牌后向车主敲诈钱财的数额也不大,如果以盗窃罪或敲诈勒索罪来适用法律,一般很难达到立案标准,公安机关一般只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治安处罚,因此可能导致轻纵犯罪。

  郑州市检察院反贪局案件管理处副处长张予洛说,这是郑州市政法机关首次以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对被告人定罪和处罚的案件。

  ■看名词长见识

  国家机关证件指的是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职务、权利义务关系或其他有关事实的凭证。一是证明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相关事项的证件;二是国家机关向社会颁发的证件。

  ■看法条学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责任编辑:新闻公共帐号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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