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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站代无名氏索赔26万 其去年在枝江车祸身亡

来源:荆楚网-三峡晚报
2010年03月25日09:14

  去年在枝江车祸身亡,至今不知她是谁——

  救助站代无名氏索赔26万

  荆楚网消息(三峡晚报) 2009年11月9日晚,318国道枝江段,一名年龄50岁左右的女性遇车祸身亡。后虽经警方调查,并在报纸上刊发认尸启事,但均无法确认其身份。为保障该无名氏的权益,当地民政部门在将其火化安葬后,决定履行救助责任,由枝江市救助站代为诉讼,状告肇事者及保险公司,索赔死者无名氏丧葬费及死亡赔偿金共计26万余元。枝江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并定于下月开庭审理。

  2009年11月9日晚,318国道枝江段,一名年龄50岁左右的女性在过马路时,被一辆货车撞倒,当场死亡。后经警方调查,并在报纸上刊发认尸启事,但均无法确认其身份。为保障该无名氏的权益,当地民政部门在将其火化安葬后,决定履行救助责任,由枝江市救助站代为诉讼,状告肇事者及保险公司,索赔死者无名氏丧葬费及死亡赔偿金共计26万余元。近日,枝江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并定于下月开庭审理此案。

  货车撞死过路人

  彭军(化名),枝江董市人,在董市市场内做鱼类批发零售生意,每隔一段时间,他都要到荆州拖鱼回枝江销售。

  2009年11月9日晚8时许,彭军驾驶长安牌轻型货车,沿318国道前往荆州拖鱼。当晚近9时,在其驾车行至318国道1201KM+200M处时,突遇到一女性横过马路,彭紧急打方向盘欲避让对方,但因措手不及,致其驾驶的货车右前角与行人相撞。

  事发后,彭军及时报警,警方第一时间赶至现场,但当120急救人员赶到时,伤者已经因伤势过重死亡。据警方介绍,死者大概50多岁。

  死者身份难确定

  车祸发生后,彭军积极配合警方进行调查取证。经枝江警方现场勘查、检验鉴定及调查取证后认为,彭军驾驶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未注意控制车速,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相应规定,是造成此起事故的重要原因。同时,死者在横过马路时,未能注意观察车辆行驶的动态,也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综合考虑各方因素,枝江市交警大队认定,当事人彭军与死者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责任事故认定后,为确定死者的身份,枝江警方多方走访查证,但均无人认识该死者。为进一步扩大寻找范围,2009年11月15日,枝江警方在三峡晚报上刊登了认尸启事,但同样没有获得任何有价值的信息。

  2009年12月17日,事故发生后的一个月,考虑到无法确定其身份,为让死者安息,枝江市殡仪馆依照相关规定将死者无名氏火化、安葬。

  救助站代为诉讼

  死者无名氏虽身份无法确定,并不代表着其没有亲人,为合法维护死者无名氏的权益,枝江市救助站从其工作角度出发,决定代该无名氏起诉,状告事故当事人彭军及彭军车辆所投保过的两家保险公司。

  今年3月中旬,枝江市救助站站长曾宪国在认真咨询相关法律人士后,正式委托宜昌市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春华、董伟两名律师代理此案。

  两名律师在认真研究此案后,综合各地相应赔偿标准及现有法律规定,向枝江市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请求肇事者彭军及两家保险公司赔付死者无名氏丧葬费、无名氏死亡补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用,共计26万余元。

  3月19日,枝江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并定于下月开庭审理。

  诉讼意义远胜案件本身

  3月23日,记者就此案采访了事故当事人,即该案件的第一被告彭军、枝江市救助站站长曾宪国、该案的原告代理律师杨春华及一名有过办案经验的法律人士。

  彭军告诉记者,得知自己成为被告是意料之中的事情,对于由枝江市救助站代为死者提起诉讼,他表示理解,认为死者也有其权利。

  枝江市救助站站长曾宪国称: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民政部门承担对无名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职责,这种救助,不仅仅是对流浪乞讨人员生活无着的保障,也包括流浪乞讨人员人身遭受侵害后提供的法律救助,即损害赔偿主张的权利。但他们作为救助主管部门,此次代死者提起诉讼还是第一次,希望能够通过此次诉讼为类似的事情探明一条新的工作思路。

  对于诉讼后的赔付金额,曾宪国表示:会按照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依法处理,若无名氏亲人出现,会依法将该笔欠款返还,若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无名氏的亲人未出现,待法律规定期限届满,该笔费用将用于更多需救助群体,更好的维护他们的权益。

  该案代理律师杨春华谈及此案时则表示,在我国已发生过多起类似案件,并有多起案件胜诉,此案诉讼意义远远超出案件本身,也折射出目前社会救济体系的盲区及如何保护诸如此类弱势群体权益问题。

  而一名有着多年办案经验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律人士则表示,此案是我国现行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个新问题。按照我国《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人应当是自然人。只有自然人才享有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这些权利受到损害时,才能够产生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但现实情况是,该司法解释往往忽略了包括流浪汉和五保户在内的鳏寡孤独人士受侵害死亡后,因没有近亲属作为赔偿权利人而无法行使权利保护他们合法权益的问题。

  本报记者吕晓红

  通讯员肖小月 贺勋 谭彦艳

  相关链接

  案例一:2006年4月,江苏高淳县民政局在全国首开先河,以社会救助部门以及流浪汉监护人的身份,出面替两名流浪汉索赔,以肇事司机、保险公司为被告诉至高淳县法院,要求赔偿两名流浪汉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30万元。当月19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2006年12月4日,被法学界、新闻界称为政府为流浪汉死者打官司索赔的 “中国第一案”,经高淳县法院一审裁判,驳回原告维权诉求,理由是该民政局不符合原告主体资格。后被该民政局上诉至南京市中级法院。

  案例二:2008年7月21日晚,江苏省铜山县驾驶员吴某驾驶某旅游运输有限公司的大型客车,不慎与一名40岁左右的男子发生碰撞,造成这名男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查证该死者系无名流浪汉。当地民政局代为诉讼将肇事方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民事纠纷案,肇事车辆单位赔偿原告损失近14.5万元。

  案例三:2009年,辽宁省兴城市一个无名流浪妇女躺在马路上睡觉时,不幸被车轧死。肇事司机在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同时,兴城市民政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为流浪女索要赔偿。该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肇事方及为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应赔偿3.7万元,赔偿金暂指定民政机关代管。

责任编辑:新闻公共帐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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