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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采地下水将要采矿许可证 交矿产资源补偿费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3月25日16:03
  中新网海口3月25日电(琼芬)“开采地热水、矿泉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请和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取水许可证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并依法缴纳水资源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修正案(草案)》,由海南省人民政府报送,今日在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审议。

  据悉,2004年8月,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对《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以下简称《水条例》)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水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开采地热水、矿泉水不再颁发采矿许可证和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取用地热水、矿泉水的单位和个人,直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颁发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即可。当时修订的目的是为了对涉水事务实行统一管理,简化行政程序,提高行政效率,但在实施过程中却产生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等行政法规将地热、矿泉水明确为矿产资源,原国务院法制局、地矿部、水利部也曾多次协调该问题,明确矿泉水、地下热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水条例》第二十八条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

  根据现行《水条例》及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地热水、矿泉水进行勘查,仍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勘查许可证。探矿权人探明了地热水、矿泉水资源,根据现行《水条例》的规定,却无法取得相应的采矿权,因此不利于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勘查地热水矿泉水。由于对开采地热水、矿泉水不再颁发采矿许可证,《水条例》修订前已颁发的采矿许可证也不能依法申请延续,导致开采地热水、矿泉水的企业因无法取得相关权益证书而不能通过转让、抵押等方式实现自身权益。

  按照《水条例》的规定,地热水、矿泉水的开采单位和个人只需缴纳水资源费,无需再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与一般自来水相差无几的收费,无法体现地热水、矿泉水的矿产资源属性和价值,长远来看不利于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和利用。
责任编辑:刘士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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