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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规定厅官任前需媒体公示 提倡实名反映情况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3月26日09:40

  贵州出新法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厅官任前需上媒体公示

  法制日报贵阳3月25日电 记者阎志江 贵州省近日出台省管干部任前公示暂行办法,从现在起凡拟提拔担任地厅级领导职务的人选要在报纸、广播、电视和互联网上进行公示。此举将加大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防止用人失察失误,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办法明确规定,拟提拔担任地厅级领导职务(含非领导职务转任同级领导职务)的人选,拟平职(级)调整担任市(州、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职务或省委、省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职务的人选,拟平职(级)调整担任其他地厅级重要领导职务的人选(主要指职级未变而职务提拔的人选)和其他需要进行公示的人选将在《贵州日报》、贵州人民广播电台、贵州电视台和“贵州组织工作”互联网网站上公示,同时在本单位(部门)公示。如人选是从市(州、地)、县(市、区、特区)产生的,同时在其所在市(州、地)的新闻媒体上公示。从发布公示之日起计算,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公示期间,如接到反映公示对象的有关问题要登记建档,并根据内容、性质分类办理:组织上已了解和核实过的问题,不再进行调查;匿名反映的问题,如事实不清、线索不明、无从调查核实的,作存查处理;匿名反映的问题,如性质严重、内容具体、线索清楚的,要进行调查核实;署有真实单位、姓名或当面反映的问题,在调查核实后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调查核实结果。

  办法规定,对没有收到群众反映或反映的问题经调查不属实的人选,按规定程序办理任职或提名手续;反映的问题属于一般性缺点、不影响提拔任用的,按规定程序办理任职或提名手续,在任职谈话时向其指出存在的问题,督促改正;对政治立场、思想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请省委常委会或省委组织部部务会议复议后,不予提拔和任用。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反映的问题性质比较严重,一时难以查实但又不能轻易否定的,暂缓任用。3个月内仍未查实的,由公示对象本人作出负责任的书面说明,并由所在地区或单位党委(党组)研究认为不影响任职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省委常委会议或省委组织部部务会议研究认为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或提名手续。

  公示期间,个人和单位可通过来电、来信、网上举报或其他方式,向省委组织部反映公示对象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以个人名义反映的,提倡实名反映并提供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应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提供联系方式。

  办法要求反映问题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故意诬陷他人的,一经查实,按有关纪律和法规严肃处理。同时要求注意保护实名反映公示对象真实情况的个人和单位,维护其正当权益。对反映问题的个人和单位以及反映的内容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保密,违者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责任编辑: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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