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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虐动物法起草专家批照搬西方说 清朝已有法规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3月26日09:42

  《反虐待动物法》起草专家批照搬西方说

  称清朝晚期就有反虐待动物法律条文

  法制日报记者 郄建荣

  3月18日,《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稿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后,出乎起草专家的意料,一些人对起草小组横加指责,轻者说其是挟洋人以自重,重者骂其为洋人的走狗,甚至是洋奴、卖国贼。

  作为《反虐待动物法》起草专家小组组长、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教授常纪文近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他们在起草《反对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稿时,确实借鉴了欧盟、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印度和我国香港、台湾地区的立法经验。

  但是,常纪文认为,借鉴域外的动物反虐待经验,并不意味着丢掉了中国本土的法律传统和5000年的文明史。常纪文说,《反对虐待动物法》专家起草组并没有照搬外国的东西,事实上,很大程度上是立足于中国反虐待动物立法的历史传统。

  他告诉本报记者,中国清朝的晚期就有反虐待动物的法律条文。

  “比如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清政府于京师设内外城巡警总厅,全面负责北京城的管理事宜。”常纪文说,按照《京师内外城巡警总厅办事规则》的规定,内外城巡警总厅行使京城警事、治安、正俗、交通、防疫等方面的管理和立法职责;内外城巡警总厅制定的市政管理法规,由其上级部门核定颁布,具有法律效力。按照规则之规定,动物的善待管理及其立法属于内外城巡警总厅的“正俗”职责范围。

  据常纪文介绍,中国民国时期,在反虐待动物立法及其实践方面也作出了一些尝试,其内容涉及立法、执法等方面。常纪文说,比如,制定了与动物反虐待有关的保证食品卫生和保障粮食安全的动物管理法。以江苏省为例,早在20世纪30年代江苏省就代制定了《江苏省禁止贩运宰杀耕牛暂行通则》、《江苏省禁止贩运宰杀耕牛暂行通则施行细则》、《江苏省私自贩运宰杀牛只执行处罚办法》等地方立法。

  经过大量查阅史料,常纪文发现,中国民国时期就有了专门的反虐待动物立法。南京国民政府所在地———南京市做出了地方立法尝试。如《南京市禁止虐待动物施行细则》于1934年7月23日分别报请南京市政府、宪兵司令部、首都警察厅备案后公布,而且具有法律效力;在执法体制方面,细则明确了警察和军队的专属执法职权;在公众参与方面,细则授予“南京市禁止虐待动物协会”会员或者职员一定的专属参与权和监督权;还成立了专门的禁止虐待动物的组织。

  “最近10来年,国内经常发生虐待动物的事件,既影响了国际形象,也影响了动物产品的出口,更伤害了公众的情感。一个虐待动物的道德沦丧事件发生后,道德也谴责了,但是类似的事件为什么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呢?”常纪文认为,这说明,仅凭道德说教的力量,难以发挥有效的阻断作用。

  常纪文建议,在法治的年代,对于一些虐待动物、伤害社会风化的现象,还是应当采取法律制裁的手段。他告诉记者,中国的专家借鉴前朝的立法,立足于现实需要,起草《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稿,体现了中国反虐待动物法制建设的继承性和发展性。常纪文认为,那些指责《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稿为纯粹的舶来品、起草专家为洋奴甚至卖国贼的观点,其实是对中国的法制史和文明史缺乏了解。

责任编辑: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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